10.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引导侦查 共同侵权
【要旨】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认定非法采砂与购砂者构成共同侵权,一体诉请其承担公益损害责任,全链条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产业链。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在追偿生态损害赔偿的同时,推动受损生态系统治理,助推地方立法,构建长效治理制度机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存在十分突出的非法采砂问题”,并向广西发出“1号督办单”。在随后开展的专项整治打击行动中,公安机关查获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及何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且没有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海洋执法检查,分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尾海、茅岭江流域长期利用抽砂船非法开采海砂,并销售给经营砂厂的管某某、丁某某。管某某、丁某某明知胡某某等人出售的海砂为非法盗采,仍予收购并加价出售,且在入海河流茅岭江沿岸租用村民的水田、林地等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堆放盗采的海砂。
【调查和诉讼】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防城区院)成立“刑事+公益诉讼”办案组,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7月15日、8月1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非法采海砂及购砂行为人的定性、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金额认定、海砂价格确定、卖砂购砂共责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并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胡某某等4人非法开采海砂共计17721.73立方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等共计2959535.7元。防城区院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8月2日、8月18日发出诉前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防城区院审查认为,购砂人对于收购的海砂来源具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采砂、卖砂、购砂行为人均为非法获利,处于非法采砂行为的一体链条,具有高度协同性,采砂与购砂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该院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10月18日、11月5日依法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请求判令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何某某4人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费、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等共计2959535.7元,鉴定费70000元。管某某、丁某某分别在其共同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2日,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城区院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砂场违法占用水田、林地等线索,于2022年9月6日对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诉前磋商,促请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关停整治非法堆砂砂场58个,对被非法占用的海岸、水田等进行水泥硬化破除,并补植复绿。茅岭江流域生态修复工程被列入2022年防城港市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项目总投资3257.9万元,目前项目进入配套设施建设结尾阶段,即将建成生态环境整治公园。
防城港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促推市人大将出台《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开采海砂的决定》纳入立法计划。目前该决定已经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既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又追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推动全链条整治非法采、卖、购砂产业。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占地堆砂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职,实现海洋、海岸、河岸等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并结合办案促推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