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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
2023-07-31 16:31: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纵湖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湿地保护圈围养殖清退联动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持续跟踪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度,对整改缓慢的,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多方协调联动,推动问题整改与解决利益诉求相结合,督促修复湿地。通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构建界湖湿地监督保护共同体,提升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大纵湖是里下河地区最大的重要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里下河湿地的独特性、代表性和重要生态价值。总面积36.78平方公里,南侧17.01平方公里属泰州兴化市,北侧19.77平方公里属盐城盐都区。2009年,兴化大纵湖被列入江苏里下河省级湿地生态保护示范区,2019年,被确定为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湿地内珍稀动植物200多种,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白鹳、黑脸琵鹭等濒危物种。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因经济利益驱动,大纵湖逐渐被圈围养殖,湖面布满拦网、圩堤。2022年,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大纵湖禁养区内存在3000亩圈围养殖未清退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化市院)接到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大纵湖湿地受破坏线索后,迅速开展初查。经走访了解,兴化市人民政府、湿地所在镇政府已成立清退工作组,开展清退工作。2023年2月,兴化市院在大纵湖湖区开展实地巡查发现,大纵湖圈围养殖拦网仍未拆除。经进一步了解,大纵湖水域渔民以渔为生,水产养殖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大纵湖水域承租期限未满,多数渔民不愿清退,且完全清退需要支付的补偿费用高达千万元,属地政府财力有限,致使清退工作进展缓慢。

  3月6日,兴化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运用“无人机航拍+渔船巡湖+沿岸走访”等方式,对圈围养殖点位、面积、湖区水质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47户渔民以四周扦插沉网等方式圈围水面,形成53个塘口养殖螃蟹,总面积达3020亩。大面积水产养殖削弱了湖泊调控能力,加之每年上万公斤水产饲料投放,造成水体总氮、总磷浓度值升高,湖体水质富营养化严重。经检测,大纵湖部分养殖区水质低于Ⅲ类标准。

  3月8日,兴化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向属地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检察建议制发后,兴化市院主动与属地政府、农业农村、水利等职能部门进行磋商,帮助解决清退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湿地保护与渔民利益诉求双重问题,建议属地政府积极争取资金支持,通过“补偿+引导”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完成清退。属地政府高度重视检察建议,与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通过足额发放补偿金、提供养殖塘口信息、引导务工路径等措施,成功动员47户渔民清退离场,并分小组开展拆违、除桩、拆网、捞船、清淤、退圩等修复工程,处置住家船100余只,清理地笼400余条。2023年5月,属地政府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养殖围网设施已全部拆除,养殖占用的3020亩湿地水面全部恢复。

  兴化市院与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等16家单位会签《大纵湖湿地联动保护机制运行办法(试行)》,两地检察机关协同联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巡湖行动,召开联席会议,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跟踪办案,督促职能部门及时整治非法捕捞、废水偷排偷放、外来水生植物入侵等问题。经过持续治理,大纵湖生态系统和动植物栖息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湖区水质基本达Ⅲ类标准,部分区域水质已达Ⅱ类。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跟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及时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环境。整改推进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兼顾群众合理利益诉求,化解矛盾赢得支持,推动整改到位。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