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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5)
2023-07-31 16:32: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白洋淀周边污泥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白洋淀湿地保护大数据赋能诉源治理

  【要旨】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政府委托项目运营公司运行不规范,损害白洋淀湿地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碰撞固定证据,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注重案件诉源治理,以个案办理促进行业领域整治,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治理工作,推动辖区内污水处理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促进白洋淀湿地修复治理。

  【基本案情】

  白洋淀素有“华北之肾”的美誉,白洋淀湿地自然保护区是国家重点生态湿地。雄安新区成立后,淀中村、淀边村实施了污水、垃圾、厕所一体化综合治理,但部分污水处理企业运营不规范,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处置不到位,相关部门监管缺失,对白洋淀湿地环境造成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新县院)在办理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线索时,发现安新县端村镇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境公司)垃圾中转站污泥集中存放点可能存在污染环境问题。7月29日,安新县院对该线索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存放点的污泥来自某环境公司所属的46个白洋淀淀中村及淀边村污水处理站,污泥集中存放点未做防渗处理,10余吨塑料袋装污泥存放所使用防雨防晒措施简陋,污泥转运不及时,部分污泥散落对湿地土壤、水体造成持续性渗入污染,破坏白洋淀湿地生态平衡。

  为精准固定涉案证据,安新县院调取了2021年至2022年范围内垃圾中转站的污泥转运记录、污水处理设备报修记录以及某环境公司46个污水处理站的用电数据、污泥转运记录、设备报修记录等数据。依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大数据综合指挥中心,以自然月为单位,将垃圾中转站转运记录与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记录、用电数据关联碰撞,结合环评报告,提取出设备运行、用电量异常时间段,将上述时间段同报修记录、污泥转运记录进行比对,进一步查明5个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站存在污泥处置程序不规范、污泥转运不及时、集中存放点设施不规范问题。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安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安新县住建局)对上述行为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8月22日,安新县院向安新县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某环境公司立即对现存污泥妥善清运,对污泥集中存放点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县域内其他环境科技公司的污泥存放点、污水处理站运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022年10月18日安新县住建局回复称,收到检察建议后已立即督促某环境公司整改:将原有的10余吨污泥交由具备污泥处置资质的某肥业公司集中处置;对原有储存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另行选址新建了具备防渗防晒防雨功能的专门污泥存放点。此外,安新县住建局对照检察建议,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了“污垃厕一体化”项目系统性综合治理执法活动,共督促3个委托运行公司规范处置污泥170余吨。建立完善了白洋淀农村污水垃圾等环境管理办法,细化了监管运营责任。

  整改过程中,安新县院了解到某环境公司系成立初期,在人员和资金上存在一定困难,主动对接行政机关,促成设立“检察+行政+企业”三方参与的整改督促小组,在规范化整改的同时兼顾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提升了企业配合整改工作的积极性。安新县院在行政机关整改后开展了跟进监督工作,确认相关管理、监督机制运行良好,整改效果明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通过数据信息对比碰撞,精准掌握湿地损害行为种类和数量,准确固定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协调环境保护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平衡,督促行政机关开展行业整治执法活动,为雄安新区建设贡献检察智慧。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