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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志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4-04-22 09:41:00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刑诉〔2023〕92号

  被告人朱志明,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1********,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志明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10月2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志明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2日,被告人朱志明明知处于禁渔期间,仍驾驶苏东台渔养1****船停泊在E121°04′09″、N32°44′56″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非法捕捞鳗鱼苗153尾。经鉴定,被告人朱志明使用的捕捞工具为单桩桁杆张网,网囊网衣最小网目尺寸为1.91mm/目,为禁用工具。

  案发后,被告人朱志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所捕捞的鳗鱼苗均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件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志明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东台市农业农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志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志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志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清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3年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朱志明先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