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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8)
2023-07-31 16:33: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花垣县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湿地保护一体化办案磋商与检察建议综合治理 

  【要旨】

  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林业、生态、自然、水利、文旅和属地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形成治理合力,促进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施策和综合治理,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协作机制,提升综合保护水平。

  【基本案情】

  湖南省花垣县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于2020年入选国家湿地公园名单,湿地面积600.7公顷,湿地率为61.61%,动植物资源多样,有数十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省重点保护动物。近年来,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整体景观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核心保护区内存在遗留攀岩钉破坏山体、人行栈道旁有明火焚烧垃圾等问题;入口河道旁尾矿库闭库工程滞后、污水处理厂污水排入周边河流;河道不远处企业废弃厂房非法占用林地未及时拆除,林地上堆放大量的工业固体废物,尤其是原花垣县铁合金总厂厂区露天无序堆放了数十吨锰矿石及电子垃圾、回收废品等固体废物。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系列案线索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院)于2022年6月期间在开展“锰三角”专项工作中发现。在湖南省院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指导下,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花垣县院)制定专案工作方案,由省、州、县三级院办案人员组成专案组,分为6个小组分别对案涉尾矿库、废弃厂房、垃圾堆放、废品收购站、污水入河口、核心保护区等多处现场勘验。专案组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航拍、委托检测、询问证人等多种取证方式,初步查明存在向水体及土壤超标排放、固体废物违法堆放、违法占用林地建房、废弃厂房危害安全、核心保护区山体遭人为破坏等问题。

  2022年6月20日,湖南省院针对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生态环境整治问题以事立案;次日,花垣县院对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及花垣县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花垣镇人民政府等8家行政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考虑到案涉问题复杂多样、监管主体较多且存在职能交叉、公益保护轻重缓急程度和监督质效等综合因素,决定采取集中磋商方式督促县政府协调各行政机关统筹推进治理工作。磋商会上,花垣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各行政机关负责人等领导参会,检察机关通过案情通报、现场播放调查视频资料等方式,列明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违法事实和系列问题,并送达立案决定书。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和花垣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违法事实和相关问题均予以确认,由县政府统筹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启动古苗河湿地公园及周边生态环境整治工作。

  会后,花垣县人民政府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成立以县长为负责人、各行政机关为具体执行人的工作专班,对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生态环境开展全面综合整治工作。截至2022年8月,古苗河湿地公园周边存在的随意堆放的尾矿库闭库工程、污水污染、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污染、非法储存成品油等问题完成整改,湘西州生态环境局及花垣县林业局等6家行政机关已经全面履职。

  2022年9月,花垣县院跟进调查发现,古苗河湿地公园入口道路旁多处废弃厂房违法占地等问题仍未依法全面整改,遂于2022年9月26日、9月28日,分别向花垣县自然资源局、花垣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花垣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违法占地行为并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建议花垣镇人民政府履行辖区政府职责,协助花垣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执法工作和加强环境监管,并形成常态化保护。

  2022年10月12日,为推动形成保护合力,提升综合保护水平,检察机关积极与花垣县人民政府沟通,促成其制定《花垣县古苗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环境综合保护联动机制》。

  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1月28日,花垣县自然资源局、花垣镇人民政府回复,已完成对案涉违法占地行为部分违建拆除和土地恢复工作。2022年12月期间,花垣县院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考虑到案涉违法占地问题涉及到花垣县矿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周边村民集体土地问题,推动两单位制定长期整改保护方案,持续长效推动整改和保护工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整合办案力量,通过一体化办案,采取现场勘验、委托检测、询问等多种调查方式,全面查明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采取集体磋商座谈、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综合施策,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由县政府统筹推进,建立长效保护协作机制,提升综合保护水平。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