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九龙国家湿地公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预防性公益诉讼生态平衡
【要旨】
针对因面临工程改造可能导致对湿地生物生存和生态平衡造成不利影响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预防性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预防危害结果发生,实现对湿地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浙江丽水九龙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九龙湿地)位于丽水市莲都区,湿地规划总面积约 1815.99公顷,其中湿地面积 956.31公顷,是瓯江流域生态系统多样性高、原生状态保持最完整的天然湿地之一。2022年8月,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丽水市院)转交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推进瓯江大溪沿岸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建议》,提出要加强对相关湿地范围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后丽水市院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上又收到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称即将开工建设的某治理提升改造工程,因建设需要,部分进入湿地红线保护范围,可能破坏湿地鸟类栖息地。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丽水市院在收到相关案件线索后,通过咨询专家、走访行政机关、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为提升防洪、生态和旅游综合效益,丽水市拟实施某治理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该工程涉及九龙湿地范围长23.3公里,其中2.5公里左右范围内有一级保护濒危动物中华秋沙鸭,二级保护动物绿头鸭、鸳鸯等几百余只水鸟的栖息地,该段设计有滩地生态修复、堤顶提升、滨水步道贯通改造及三级驿站建设等多个工程项目,工程计划于2022年9月30日开工建设。短期来看,原方案施工期与部分候鸟越冬期重合,工程带来噪音、污水及频繁的人类活动,可能暂时驱离越冬候鸟。长远来看,滩地生态修复工程拟引种北美菖蒲等外来物种,破坏滩地原生态并带来生物危险,堤顶提升、滨水步道和三级驿站工程迫近河岸,建成后随着游人增多,不可避免会惊扰中华秋沙鸭等候鸟栖息,甚至迫使其放弃该栖息地。另在该水域有44户渔民作业,对候鸟栖息和湿地水生动植物带来一定人为干扰。工作中还发现九龙湿地总体规划过期后,未再编制新规划,且存在多头管理,使得对湿地的整体管理不到位。
因所涉部门较多且情况急迫,2022年8月25日,丽水市院以事立案,并于同年9月19日、10月14日,分别召开两次磋商会,会同市人大、市政府、林业、农业农村、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等部门,与莲都区政府就防洪需要、旅游发展和生态保护间如何取得最佳平衡点进行磋商。浙江省自然博物院相关专家就相关鸟类对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说明,对工程建设、引种不当物种将影响珍稀候鸟栖息地和湿地原生态进行了论证,并就工程建设应如何科学合理避让相关湿地地段提出专业意见。
最终,磋商会达成以下意见并形成纪要:省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优化治理提升改造工程设计方案;市水利局作为项目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有效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莲都区政府,明确湿地河流流段的禁渔措施;各部门联合共同加强湿地外来物种防控。会后,莲都区政府就渔民分批上岸问题拟订方案,并成立专门的区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单位以专家意见为基础就建设项目裁减、避让、滩地修复等重新规划,并向专家、各部门提交了变更方案,获得一致同意。市水利局聘请参会人大代表和志愿者作为监督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为破解湿地多头管理的难题,检察机关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和湿地沿岸乡镇统一思想,达成对湿地共同保护的共识。同时,推动莲都区政府启动了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湿地保护力度进一步得到加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可能导致湿地受损的情况,及时开展以事前防范为核心的预防性公益诉讼,集合专家力量从专业角度预判人类工程可能对湿地带来的破坏和影响,通过磋商集中力量,在短期内推动工程设计调整,真正做到未雨绸缪,从“治已病”到“治未病”,切实有效保护湿地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