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
2023-07-31 16:31: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天井湖湿地系列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湿地保护跨区划协作流域治理分层监督  

  【要旨】

  针对非法侵占跨区划湖泊湿地非法养殖等妨碍行洪和破坏生态问题,检察机关创新能动履职,强化跨区划协作,采取省际联动、分别立案、科技赋能、分层监督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推动行政机关协同履职、联动监管。建立跨区划协作机制,强化“上下游、左右岸、水陆面”综合保护,推进流域治理。

  【基本案情】

  天井湖(又称天岗湖)位于安徽省五河县和江苏省泗洪县交界处,面积6万余亩,其中湿地2.8万亩,系国家3A级风景区,有金眼圈银鱼等水产品71种,白鹤、大鸨、黑鹤等野生动物99种。该湖为石梁河下游洼地,汇入淮河分洪河道怀洪新河,兼有滞蓄洪水功能。近年来,侵占湿地围网围堰养殖等问题较为突出,严重破坏了湿地生态环境,妨碍河道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8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蚌埠市院)开展整治妨碍行洪安全专项公益诉讼监督行动,走访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发现本案线索,遂联合市水利局等单位,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开展调查,查明天井湖水域存在布设约19km围网、滩地建设板房围堰养殖等问题,影响湿地生态和妨碍行洪安全。

  鉴于跨省界湖边界不清、管理真空、监管缺位等问题,蚌埠市院依据与江苏省宿迁市检察机关建立的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协作机制,启动省际联动办案,采取分别立案、协同办理、分层监督的办案模式,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在前期调查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五条、《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蚌埠市院于9月20日向五河县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协调明确天井湖入怀洪新河河口处鱼塘圩埂的行政区划管辖问题,加强对湖泊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影响防汛和湖泊功能的问题发生。五河县政府于2022年11月17日回复称已成立工作专班,投入600余万元整治19km围网,责令双忠庙镇政府拆除板房等违法建筑。

  针对围堰养殖违法建筑等问题,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五河县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于同月20日向双忠庙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湖泊湿地监管职责,做好围堰养殖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双忠庙镇政府逾期未回复检察建议。

  【诉讼过程】

  五河县院跟进监督发现围堰养殖违法建筑未整治到位,遂报请蚌埠市院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双忠庙镇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限期整治围堰养殖违法建筑。案件审理期间,双忠庙镇政府整治非法围堰、围埂13处、拆除板房等违法建筑12间。鉴于被告全面履职整改合格,法院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终结诉讼。

  为进一步破解跨界河湖和流域治理难题,五河县院组织安徽省明光市、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河长制办公室建立跨区划“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蚌埠市院与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等,建立水行政执法、水生态监管和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强化“上下游、左右岸、水陆面”综合保护,推动流域治理。

  【典型意义】

  跨界河湖存在水域界限不明、管理真空、职责交叉等流域治理难题,检察机关创新能动履职,实行省际联动、分别立案、分层监督的一体化办案模式,采取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查明案件事实,综合运用诉前磋商、联合督办、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协同履职、联动监管;探索建立跨区划协作机制,强化“上下游、左右岸、水陆面”流域综合治理,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生态保护格局。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