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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9)
2023-07-31 16:28: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9.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惩罚性赔偿  分批起诉

  【要旨】

  对于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分批起诉,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起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恶意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某等人出资购买四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形成了以彭某某为首、陆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共五十五人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安徽省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形成集盗采、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案涉采砂水域有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活动且毗连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威胁江豚生存环境。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芜湖经开区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获取该线索,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侦查,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3日决定对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及周某等二十六人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芜湖经开区院通过调取涉案刑事案件材料、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砂170048吨,价值4602996元。芜湖经开区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导致的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等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07立方米,水源涵养减少50913.32立方米,建议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共需5149997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恢复费用90680元。

  芜湖经开区院认为,彭某某犯罪集团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巨大损害,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符合民法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中三名当事人因同起犯罪事实已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排除在此次诉讼被告之外。另考虑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能阻却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法将因犯罪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的八名当事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并厘清各被告侵权责任关系,为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奠定了证据基础。

  2021年11月18日,芜湖经开区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某、陆某民等二十九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0677元、损害赔偿金数额10%惩罚性赔偿金524068元、评估费10000元;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3月25日,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彭某某等五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开区院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二十六人分别对各自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已判决的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经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砂犯罪集团人数众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分批次提起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持案件完整性前提下依法及时惩罚罪犯,合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精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出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增加了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成本。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