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开采灰岩 侵权责任区分 生态环境整体修复 “林长+检察长”机制
【要旨】
针对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区分确定被告侵权责任,促进被告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在受损山体多数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整体修复,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以机制建设促责任落实。
【基本案情】
2019年,左某某等未经许可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东渴马村北侧鲍家峪山体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售卖牟利,造成该处山体大面积不可逆性损坏。该地长期存在非法采矿现象,违法犯罪分子夜间作业,隐藏机械,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大量违法犯罪行为未被查处,而且引发“破窗效应”,该地山体破坏、扬尘污染、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中区院)在办理左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4月13日发出诉前公告。
因受损山体系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为确保过责相当,明确左某某等的侵权责任,市中区院聘请专业人员现场勘验,对受损山体进行区块划分,并经左某某等现场确认具体破坏面积后,依法委托专门机构鉴定评估,确定因本案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治理工程费用为522781.5元。
2020年9月1日,市中区院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左某某等对其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如不能修复,连带承担环境治理工程费用522781.5元。2021年1月13日至15日,市中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左某某等表示认罪认罚。8月4日,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左某某等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2781.5元。左某某等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左某某等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上缴至指定账户。
受损山体处于所在山脉的主要排水通道,破面裸露,存在稳定性差、水土流失等地质问题,不及时治理极易发生次生灾害。为此,诉讼期间,市中区院多次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质专家到现场实地勘察、座谈交流,共同商议制定修复方案。由于其他山体破坏责任人已无法确定,市中区院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以及《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之规定,主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其对案涉受损矿山在内的山体进行整体修复治理,以渣石内倒、毛石挡土墙砌筑方式稳定边坡,消除地质灾害,并种植乔木、灌木、地被等,受损山体的地质环境现状得到极大改善。
山体修复完成后,市中区院与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督促林业部门加强受损山体的植被种植,增加植被覆盖率,并会签《市中区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协作机制,增强共护绿水青山的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环境破坏现状系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的,检察机关区分并明确被告侵权责任,保证过错与责任相当,在打击犯罪、震慑不法行为的同时,依法维护被告合法权益,有助于被告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部分,检察机关积极督促政府履行先行修复职责,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及时、有效、整体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