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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
2023-07-31 16:34: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泉州湾河口湿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湿地保护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大面积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生态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全链条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被告无力处置污染物,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代处置义务,实现湿地生态修复治理。

  【基本案情】

  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因其特殊的地理气候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名录。2019年至2021年3月间,郑某元等人擅自在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为他人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提供场所并从中牟利,不仅造成倾倒区域土壤和水体污染,而且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洛阳江原生红树林、桃花山海滨水禽两大生态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保护区自然生态景观。公安部将该案列为“昆仑2021”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

  【调查和诉讼】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惠安县院)在办理郑某元等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时发现本案线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通过走访当地村委会,向交管部门调取路面监控视频,深入多家房地产公司获取垃圾处置合同,厘清各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锁定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萍等7人系处置案涉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泉州台商投资区生态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委托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开展生态损害鉴定,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m³,致使当地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遭到破坏,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1000万余元。

  2021年11月29日,惠安县院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7月28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惠安县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郑某元等人、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部分被告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生态恢复费用7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0月26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泉州市院)开展湿地保护“回头看”专项行动中发现,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仅15万余元,部分被告无力承担湿地生态修复费用,案涉垃圾未依法处置,湿地生态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泉州市院、惠安县院成立联合办案组,于3月3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立即清理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为此,惠安县院分别于3月30日、4月4日向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部门、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案涉地块垃圾履行清理整治职责。

  泉州市、县两级院组织属地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推动属地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案涉垃圾清理整治专项行动。2023年5月,属地政府将案涉地块的生态修复工作纳入预算方案编制,选定施工业主单位,并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生态修复费用。目前,案涉地块垃圾已基本清理完毕,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衔接和协同,在办理湿地生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同时,一体推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追究侵权行为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侵权行为人无力执行法院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坚持保护优先、恢复为要的生态修复理念,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物清理整治职责,及时修复受损的湿地生态环境,有效筑牢湿地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