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泥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污泥污染 资源化利用 减污降碳
【要旨】
针对违法行为人非法倾倒污泥长期污染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举措消除污染。结合办案,助推行政机关制定污泥处置减污降碳方案,实现污泥的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排放。
【基本案情】
青岛市黄岛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某生物质厂压滤后运往热电厂进行焚烧处理,进而实现无害化处置。后因污泥数量过大,热电厂无法全部消化处置,该生物质厂又无污泥存储场地,该厂经理刘某遂安排崔某某将污泥外运非法倾倒。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崔某某指使仲某等人将涉案污泥倾倒在黄岛区部分村落周边的矿坑、林地和荒山等地点,面积约1000余平方米,共计9000余吨。上述非法倾倒污泥的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鉴定,非法倾倒污泥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计471.97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9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将仲某等5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岛区院)审查起诉。经调查发现,涉案污泥主要为工业污泥,含有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害物质长期暴露在环境中会逐渐释放进入土壤等环境介质中,影响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裸露在空气中的污泥在厌氧发酵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气体会加重温室效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2022年11月8日,生态损害赔偿权利人黄岛区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黄岛区院支持参与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督促赔偿权利人追加上述生物质厂为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采纳了检察机关上述意见。黄岛区院在后续跟进监督中发现,现场污泥一直未得到及时全面清理,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黄岛区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同时其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其未依法履行污染物监管及处置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黄岛区院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于同年1月31日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清理。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建议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并督促相关主体继续进行清理、修复工作,并推动于同年2月17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修复完成后经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被污染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对于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部分,根据评估意见,赔偿义务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万元。
黄岛区院在办案中发现,非法倾倒污泥问题的出现既与行政机关监管不力有关,也与污泥处理能力不足和资源化利用率低密切相关。因污泥无法独立燃烧,该区污泥处置主要采取污泥与煤炭混合焚烧方式,每年产生约二氧化碳100万吨。为提升减污降碳效果,黄岛区院于2023年1月31日向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辖区污泥去向、用途和用量进行全过程管控,采取措施实现污泥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和低碳排放。2023年2月24日,黄岛区院召开听证会,就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问题听取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各方意见。听证会后,城市管理局制定专门方案:由生物质厂与静脉产业园垃圾焚烧企业以干化后污泥与生活垃圾协同焚烧方式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产生的无机渣土用于制作“加气砖”等建筑材料和水泥辅料等,焚烧产生的热能、蒸汽用于发电、轮胎生产等,实现污泥变废为宝。
经协同焚烧实验,共焚烧含水率40%的污泥964.32吨,含水率60%的污泥573.12吨,各项环保指标均达国家标准。经专业机构测算,此种焚烧方式产生的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与污泥煤炭混合焚烧方式相比将减少50%左右。2023年4月21日,黄岛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项会议通过上述方案,并参考2019至2021年污泥处置成本审计成果,提高污泥处置费用,提升污泥处置企业积极性。黄岛区的污泥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将投入约4000万元用于污泥处置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正式运营后日均污泥处置能力将由300吨提升至600吨,年无害化处置能力将超过20万吨,实现辖区污泥“日产日清”。
【典型意义】
工业污泥含有的有害物质会影响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裸露在空气中的污泥在厌氧发酵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来源。对于非法倾倒污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全面落实生态修复责任。针对辖区污泥处置能力不足、资源化利用率低和传统焚烧方式不利于实现降碳目标等问题,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等参与办案,合力推动辖区内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排放,以高质效办案助力非法倾倒污泥问题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