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林地 认购碳汇 生态损害赔偿
【要旨】
违法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导致林地固碳功能受到破坏,通过补植复绿无法弥补生态环境受到侵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的,可以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作为剑河县南甲水库和黎平县长溪水库的项目业主方,在修建剑河县南甲水库、黎平县长溪水库项目过程中,超出征收范围非法占用林地。经鉴定,剑河县南甲水库项目非法占用林地共计72.66亩,黎平县长溪水库项目非法占用林地16.3215亩,造成林木蓄积量损失共85.2立方米。案发后,该公司补办了林地占用手续,涉案工程占地范围均获批准。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5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剑河县院)在办理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该水投公司非法占用两县辖区内林地,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剑河县院进行管辖。剑河县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并于次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剑河县院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2020年5月,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在修建剑河县南甲水库项目、黎平县长溪水库项目过程中,超出征收范围非法占用林地,后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补植复绿方案,投入补植复绿资金34.3万元,补植树木4857株,播撒草种115千克,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但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致使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虽进行了补植复绿,但补种的树木为幼树,补植复绿周期长,固碳能力较低,造成了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
2022年12月29日,剑河县院邀请人大代表、社区代表作为听证员,办案民警、第三方评估人员、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涉案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人员参与,就如何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及涉案企业如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经听证一致认为,固碳能力等功能损失具有独立的生态价值,涉案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购买碳汇方式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切实可行。经释法说理,该水投公司表示愿意认购林业碳汇,用于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剑河县院委托县林业局对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造成的固碳释氧功能损失进行评估。根据委托,县林业局按剑河县2006-2016年造林碳汇项目(AR-CM-001-V01《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设计文本中碳减排量测算,黔东南州某水投公司违法占用林地造成碳汇功能损失为1423.70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造成固碳释氧功能损失85422.24元。后剑河县院与该水投公司达成购买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现该水投公司已自愿认购折合人民币85422.24元的碳减排量。
剑河县院以此为契机,与县林业局联合建立剑河县司法碳汇助推乡村振兴实践基地,推动剑河县委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碳汇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检察办案适用认购碳汇替代生态损害赔偿提供政策支持;推动县人民政府出台《剑河县林业碳汇案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林碳汇案件资金可以用于造林护林,助力乡村振兴。2023年3月,剑河县人民政府首次将包含本案在内的碳汇案件认购款13.7万元发放给林农用于造林护林,涉碳汇林144亩。
【典型意义】
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严重影响林木的固碳释氧功能。为最大程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弥补生态环境受到侵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本着当事人自愿原则,以认购碳汇的方式让涉案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开展深入沟通协作,推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碳汇基金管理和使用,释放“碳汇红利”,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