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新材料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磋商 篡改环境监测设备数据 替代性修复
【要旨】
针对企业篡改环境监测设备参数、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要求涉案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减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引导其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实现企业绿色转型。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7日,沭阳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沭阳某新材料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均存在篡改参数情况,其中二氧化硫校准曲线、氮氧化物、氧含量量程、尘度系数、烟道截面积、标准过量空气系数等参数多次被修改。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关于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规定。后沭阳县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玻璃熔窑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超标。氮氧化物中的氧化亚氮系温室气体之一,其升温潜能是二氧化碳的300倍。经检测机构评估,该公司排放废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583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1年10月27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沭阳县院)决定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经调查,案发后该公司已从燃烧重油转为燃烧天然气,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设备参数均已恢复,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同年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同年12月3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沭阳县院参与支持磋商,并从侵权法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发表意见,促进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向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分四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2万元;投资不少于291万元用于实施三个替代性修复项目,分别为光伏发电项目、余热发电项目及提标改造项目,实施清洁化改造;对污染进行深度治理,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共赢。该协议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有效。
目前,该公司已如期缴纳前两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00万元;建成投入使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和玻璃熔窑烟气余热发电项目,2022年度光伏发电节约标准煤千余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7030吨;完成选择性催化还原废气超低排放提标改造项目,2022年度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废气减排量446.13吨,氮氧化物减排量为653.88吨。
【典型意义】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环境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相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检察机关针对篡改环境监测设备数据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支持行政机关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引导涉案企业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有效减少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气体排放,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经济发展中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在绿色转型中实现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