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张某等1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海草种植 海洋渔业资源恢复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应充分发挥“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检察职能,在打击犯罪同时,深入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在增殖放流不足以修复海洋生态和保护海洋生物多样化的基础上,经科学论证可探索使用海草种植作为补充替代性修复方式,发挥海草“固碳释氧”的天然优势,改善近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0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毕某卫等10人违反山东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禁渔期内驾驶两艘三无渔船到我国黄海海域81海区4次捕捞良鱼、刀鱼等重约20700斤,后销售获利共计293800元。其中,5月30日17时许,张某临时联系刘某、许某松等4人帮忙转运非法捕捞渔获物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毕某卫箱式货车上查获6120斤新鲜良鱼,后进行了拍卖,经价格认定价值110160元。
【检察履职情况】
荣成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侦查,8月17日以张某、王某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请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荣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4日荣成市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对张某、王某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9月29日,荣成市公安局以张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毕某卫、刘某等9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荣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海洋渔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1月24日,荣成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立案调查,同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毕某卫等5人与张某等人在休渔前商定渔获物的转卸和出售事宜,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而刘某等4人系张某非法捕捞后临时联系转卸、收购,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3年1月19日,荣成市检察院以张某等1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刘某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荣成市法院提起公诉。张某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2月1日,对于本案造成海洋渔业资源损害情况,荣成市检察院委托山东大学教授出具专家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非法捕捞案件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等规定,专家提出采用增殖放流或者海草种植方式进行海洋渔业资源恢复或者赔偿修复费用1060979.2元。针对专家意见,荣成市检察院走访了海洋渔业部门,了解到增殖放流方式存在鱼苗种类单一、易损伤等问题,通过查询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相关规定,确定可以通过栖息地修复等方式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修复,遂组织专家咨询会对海草床生态修复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作研究论证。专家论证认为,种植海草有利于提升近海生态系统健康水平和服务功能,具有养护鱼类生长环境、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发展的优势,同时具有较高的固碳能力,是重要的“蓝碳”生态系统。鳗草是温带优势海草种类和最主要的海草床生态修复物种,适宜威海近海海域种植。
2023年2月15日,荣成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等1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等人采用增殖放流或者海草种植的方法进行海洋渔业资源修复,如不能修复,赔偿修复费用1060979.2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4月18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等10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承担修复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等3人罚金二万元;因许某松死亡终止审理。
判决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现张某等10人已与鳗草种植试点单位荣成某集团签订了委托鳗草种植协议,并着手种植鳗草。
【典型意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造成渔业资源的流失,还会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可持续发展。为有效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根据事前是否存在通谋,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确保罚当其罪。在办案中强化内部监督线索移送,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发挥了刑事检察打击犯罪职能,又促使行为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在传统增殖放流修复方式基础上根据实际调研,探索创新海草种植修复方式,以达到养护鱼类生长环境,更好修复海洋生态的目的。检察机关结合本地海域特色,通过充分论证引导行为人采取增殖放流或海草种植方式修复近海生态环境,有效发挥海草固碳释氧能力和资源养护优势,遏制海草床退化,保护生物多样性,融入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