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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典型案例(1)
2023-08-31 17:43: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诉包头某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污染  专家论证  企业自主修复  调解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涉及央企的生态环境问题,主动跟进监督,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其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保障督察整改落实到位。

  【基本案情】

  包头某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在厂区内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约1.11万吨,环境风险极大。2020年9月至10月,该公司挖掘清理出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1.32万吨(含被污染泥土),暂存于企业固废存储中心。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市院)办理。2021年1月24日,包头市院就该线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2月17日,包头市院发布诉前公告。

  2021年5月,涉案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大修渣处置后废渣不属于危险废物,清理后土壤和地下水检测结果未超出确定的评估区基线。该意见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认定不一致。

  鉴于该案重大复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内蒙古自治区院)于2021年6月17日决定提级办理。内蒙古自治区院先后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等部门调取《包头某公司地块初步调查报告》《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认定非法填埋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直接原因。同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院邀请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等单位的专家召开论证会,就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进行论证。与会专家认为:包头某公司的大修渣“无害化”项目是对电解铝大修渣的处置而非利用,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第六项“具有毒性危险物的危险废物处置后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的规定,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内蒙古自治区院经审查认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对危险废物的“利用”和“处置”有严格的区分,包头某公司对大修渣“无害化”处理不构成“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的利用要求,遂决定采纳专家论证会意见。包头某公司对专家论证意见亦予以认可。

  内蒙古自治区院调查终结后,于2021年11月25日将案件交包头市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日,包头市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包头某公司按照危险废物处置标准对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混合物依法处置,并对被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修复治理。

  在诉讼过程中,包头某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修复治理方案》,并表达调解结案意愿。2021年12月29日,包头市院就《修复治理方案》合理性、调解的可行性等问题召开听证会,与会听证员一致认可该《修复治理方案》,并认为本案可以适用调解。同年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下,包头市院与包头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对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确定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第三方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2022年1月5日,法院将《调解协议》依法公告。同年2月14日,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2022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院对企业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跟进核实发现,1.32万吨大修渣处置后废渣(含附土)全部依法处置,三处填埋废渣基坑已完成土壤清挖和修复,其中1处已补植复绿。企业先后投入6.78亿元用于技改提升,全部治理和修复工作已于2022年9月完成并通过验收。

  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2022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院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电解铝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发现并解决电解铝行业相关环境污染问题14个。

  【典型意义】

  企业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本案中,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督促央企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责任;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评断,有效解决各方对污染物性质认定意见不一致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经公开听证,在法院主持下与涉案企业达成《调解协议》,推动企业自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同时,引入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主体监督环境修复治理效果,持续跟进监督《调解协议》落实,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