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农用地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全面担责
【要 旨】
违法行为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但未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全面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自2014年起,贵州某公司在贵州省清镇市卫城镇坛罐窑筹建铝土矿矿区,2015年正式开采以来,在未取得用地使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654.765亩开采铝土矿。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依法立案。案发后,该公司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取得用地许可审批,同时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赔偿损失,原地异地恢复治理土地。清镇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决定撤案。
【调查和诉讼】
本案线索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逐级交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院)办理。2021年7月6日,清镇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通过现场实地勘查、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及采矿作业人员、无人机拍摄取证等方式查明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经委托鉴定,该公司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调查评估费用等共计805.57万元。
经诉前公告,清镇市院于2022年4月1日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阳市院)审查起诉。贵阳市院通过调取坛罐窑矿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贵州某公司坛罐窑矿山项目征地补偿款兑现清单、补植复绿现场照片及验收报告等证据,查明该公司向土地承包经营农户补偿了直接经济损失92.48万元,完成破坏林地原地异地恢复治理面积515.9亩,涉及生态修复费用207.20万元。同时,该公司于2018年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同意取得了12.1168公顷集体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权2年,支付期间生态价值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约18.58万元。
贵阳市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虽然采取完善用地许可审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完成补植复绿等补救措施,但仍需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022年4月26日,贵阳市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及调查评估费用共计487.31万元。同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目前,判决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坚持“损害担责”原则,在企业采取完善用地许可审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完成补植复绿等部分修复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企业依法全面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修复受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