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关键词】
民刑交叉 全面监督 跨区域履职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多省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11月15日,北京A公司与其指定郭某挂靠的秦皇岛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B公司”)就河北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郭某为实际施工人。后因北京A公司拒不支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59万余元,郭某以此为由将北京A公司起诉至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法院,并将秦皇岛B公司作为第三人,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30日,北京A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公安分局”)以郭某在与其合作的项目中实施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立案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同年5月13日,容城县人民法院以本案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郭某起诉。郭某提起上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中院”)裁定驳回郭某上诉。后郭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3年3月21日,郭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分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未对本民事案件与刑事立案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并未向受理民事起诉的法院出具书面函件;郭某申请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刑事立案不涉及雄安新区案涉项目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针对上述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发函核实,2023年6月1日公安机关复函“受理且立案的案件中不涉及到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
监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雄安新区分院认为,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民事立案在先时,受诉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受刑事控告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案件嫌疑负有审查的义务,且至少要达到“刑事立案机关需要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程度。本案中,法院未依法调取相关刑事立案的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且有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未就本案涉及的雄安新区建设项目开展刑事立案调查,该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不应受北京A公司提交的相关刑事报案材料影响,符合再审条件。2023年6月20日,雄安新区分院向雄安新区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回复检察机关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将案件发回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北京A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合同系该公司与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所签订,该公司与郭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郭某挂靠秦皇岛B公司的情况并不知情。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且合同中写明乙方为郭某,可认定北京A公司明知郭某为实际施工人,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亦认可挂靠的事实,郭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根据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复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案件未涉及本案所涉及的项目。据此,容城县法院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北京A公司向郭某给付工程款,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二)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坚持“一案双查”,民事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重点审查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立案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经审查,在近三年时间内,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未有实质进展,申请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及时处理,亦未有明确结果。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规定》,依托雄安新区分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区院”)签订的《协同高质量发展合作共建框架协议》,雄安新区分院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北京通州区院。
北京通州区院接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审查发现,2021年8月,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最后一份证据材料后,侦查卷宗内未发现关于案件阶段性处理结论、案件进展的材料、相关书证调取形式要件也不符合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函问询。围绕本案的重要事实,检察机关多次向承办民警、郭某及其辩护律师调查核实。
监督意见。经调查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在已经穷尽侦查手段的情况下,该案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仍无法查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撤案条件。
监督结果。2024年6月21日,北京通州区院召开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郭某及其委托律师、公安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听证会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切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环节发表意见,并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经评议后,北京通州区院作出最终结论,本案符合撤案条件,同年6月24日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同时,制发书面监督文书,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
【典型意义】
(一)办理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坚持“一案双查”综合履职,依法全面开展监督。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法律关系多样,事实证据复杂,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移送、人员协作,坚持一案双查,依法全面监督。围绕涉企“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开展实质审查,对于与刑事案件并无实质关联且不影响刑事裁判的民事案件,不应以“先刑后民”为由一概不支持民事诉讼请求。对于法院作出的不支持裁定,依法及时跟进监督法院纠正,有力维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在审查民事监督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所关联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有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加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二)办理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依托检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坚持联动协作一体履职,依法接续开展监督。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涉及多地检察机关,容易存在沟通不畅、机制不顺等问题。破解这些监督难题,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依托京津冀检察联动协作等区域协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区域合作协议作用,加强工作信息共享互通,监督线索高效移送,人员力量协同互动,推动检察监督接续发力持续用力,协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