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 监检协作 一体履职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S省L县委常委、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土地手续办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5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L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用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擅自许可他人开采黄砂,纵容默许非法采砂,授意安排和擅自决定对非法采砂人杨某某、马某等人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98万余元。
2023年9月28日,Y市监察委员会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Y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2023年10月7日,Y市检察院将本案交R县检察院办理。2023年11月10日,R县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R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R县法院以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任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做实提前介入工作,准确认定损失数额。2023年9月22日,Y市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Y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任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Y市检察院、R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共同审查案卷、听取案情介绍,梳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中采用三角网法和断面法两种计算方式得出差额取砂量不一致,采取不同计算方式影响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故检察机关建议监察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准确认定采砂数量。监察机关经向测量公司调取书面说明,认定采取三角网法计算更接近实际采砂量。结合价格鉴定意见,准确认定本案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数额。
(二)净化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全链条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经会商研讨,将发现的非法采矿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12案30人移送审查起诉,上述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刑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4.3万元。针对办案发现的L县自然资源局在管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履职能力。
(三)组织庭审现场观摩,扩大办案效果。综合考虑任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对任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4年3月29日,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期间,配合审判机关组织Y市区及L县政府、公安机关及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庭审现场,公诉人阐释了受贿、滥用职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的必要性。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任某某作出深刻忏悔。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实质性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沟通、衔接配合,在准确审查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情节,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同时,就矿产资源损失是否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因测量方式不同得出取砂量不同的问题及时向专业机构补充调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夯实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基础。
(二)加强一体化履职工作,有效提升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综合治理质效。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在高质效办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水资源保护中的贿赂、渎职案件同时,及时参与会商、移交线索、果断查处,坚决惩治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注重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通过跨区域一体履职,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统筹推进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依法综合履职,各项检察职能统筹发力、协调互补,为反腐败大局贡献检察力量。通过沟通协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零容忍”,做到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态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通过“零距离”观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用好反腐倡廉这一重要课堂,督促公职人员以案为鉴,依法履职、自省自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