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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4)
2025-03-31 09:07: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

  王某等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  分类处置  移送线索  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原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政事务部总经理。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就职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历任高级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法政事务部日常工作、团队管理、上海某公司及其旗下公司法务工作,包括处置维权诉讼案件等事务。

  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陈某等人,将上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19亿余元。

  2016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案关系人陈某,在为其实控的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取上海某公司下属公司授权的过程中,以居间感谢费的名义,收取覃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000万元;另被告人王某在同案关系人陈某、郑某、韩某获取维权案件授权、文学作品版权授权等事项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00万余元。

  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12月30日,浦东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并追加起诉陈某、刘某等人。2023年1月18日,浦东检察院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后分别对陈某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刘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提起公诉;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浦东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2024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分别因上述指控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流程引导侦查,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金额。王某多次以合法的委托维权协议为幌子,在上海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维权并收取赔偿金,涉及第三方公司较多,手段较为隐蔽,王某拒不供认犯罪。浦东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赔偿金归属、资金去向和关键证人入手进行突破,固定证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3400万元、收受贿赂50万元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浦东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第三方公司人员金某某、潘某等十余名证人证言,并查证资金回流等客观证据,证实王某侵占的钱款系上海某公司确定可得的财物,财物也并未用于上海某公司公关活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据此,追加认定王某职务侵占金额为1.19亿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为4100万余元,涉及的第三方公司由3家增加至11家。

  (二)全面惩处关联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审查关联职务犯罪线索。王某多次采取先刑事报案后向被维权公司索要赔偿款的方式侵吞公司钱款,浦东检察院倒查后发现执法人员陈某为王某多起私自维权案件的承办人或关联执法人员,遂引导公安机关从陈某入手,查证其利用职权帮助王某启动维权程序的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陈某与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等犯罪事实,并以此为切入口,通过王某资金流向倒查,排摸出多地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其中,遂向监察委移送线索,现已立案4件4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追赃挽损为切入口追诉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向关联账户持有人发出赃款警示,督促相关人员主动交代。王某妻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明知王某给予的钱款性质,仍将现金用于存现后买房,追加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侯某主动到案交代其掩饰、隐瞒王某犯罪所得的事实。据此,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查封房产、冻结关联账户等方式,追赃到位7450万元,督促相关人员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从严惩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对通过委托协议等方式包装隐蔽的民营企业内部重大腐败系列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充分重视并逐一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其供述和辩解的矛盾点作为突破口,调取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记账规则等客观书证,询问关键证人,紧扣资金流向这一关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锁链,逐一推翻被告人辩解,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二)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依法追诉漏罪、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分类处置关联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内部重大腐败案件的发生,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和多人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审查,系统梳理系列案件犯罪人员结构及各自地位、作用,依法追诉漏犯漏罪,分类处置。对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敏锐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行受贿犯罪线索,从严惩处关联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