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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第三批)(2)
2024-08-30 16:08: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

  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

  ——构建全链条、跨部门工作机制,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最优化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马某某(女,16周岁)伙同丁某某(女,16周岁)在某酒店公寓房间内,盗走张某iPhone14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22元)。后二人通过事先获知的密码,将张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300元转至丁某某支付宝,并将手机销赃得款6750元。2023年2月,马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伙同他人以“拉车门”方式盗窃现金640元及鞋子一双。2023年2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0日,海曙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做法与成效

  (一)依托“中心+指导站”模式,全面调查监护状况。2022年3月,海曙区检察院在区委政法委领导支持下,联合11家单位印发了《关于共同构建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意见》,规定“中心”设置在海曙区检察院,公安各派出所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站,实行“中心+指导站”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站点”具体负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该案经派出所“站点”反馈,由“中心”指派司法社工及时介入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监护状况评估。调查发现,马某某和丁某某的父亲均存在家暴行为,马某某因害怕父亲打骂抗拒回家也无心上学,后经常与不良朋辈在外打架、盗窃。丁某某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其自幼性格倔强,与老师争吵退学后离家跟随母亲和继父生活。马某某和丁某某结识后,因相似的家庭经历形影不离。司法社工将该调查结果反馈给“中心”,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挽救马某某和丁某某,不仅需要对本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需要对其父母进行有效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中心”将相关情况告知派出所“站点”。

  (二)构建“全链条”贯通、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效果。公检法司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社区矫正等各阶段接续发力,将家庭教育指导有机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第一阶段,公安机关针对马某某和丁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下发《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告诫书》,并进行子女再犯罪预防教育以及监护职责教育;第二阶段,检察机关针对公安阶段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成效进行评估,并结合马某某和丁某某不同的家庭监护能力,由“办案人员+司法社工+妇联主席”开展家庭教育帮扶,通过为期三个月的跟踪指导,提升亲子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修复受损亲子关系。第三阶段,法院和司法局持续进行家庭功能测验,组建由关工委和司法干警组成的“未成年人观护团”,定期开展家访观察、心理疏导。通过三个阶段持续跟进的家庭教育指导,马某某和丁某某两个家庭亲子关系有了很大改善,父母情绪稳定,亲子沟通交流顺畅。目前,马某某和丁某某均已找到工作,生活步入正轨。

  (三)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完善家庭教育工作体系。检察机关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在办理案件基础上,制定出台《海曙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指引》,将全区17个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各类案件全部纳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范围,不断细化工作流程和事项,形成完整工作体系。同时,以政府购买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吸纳大学生志愿者、女律师妈妈志愿者、银发护苗工作室团队等形成治理合力。当前,相关社会组织正在有重点地强化城乡结合部小学高段家庭父母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截至目前,已开展相关活动60余次。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家庭问题的显现和改善需要一个过程,司法机关应当联合相关社会组织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接续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构建“全链条”分类分层干预体系,提升指导帮助工作质效。通过司法机关和社会力量横向联动,集合专业优势,实现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与家庭环境改善相互促进,并通过个案的不断积累探索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健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体系。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