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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典型案例(第三批)(4)
2024-08-30 16:09: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四

  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

  ——守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让离婚家庭监护不缺位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文某与周某离婚,约定由父亲文某抚养女儿文某甲(6周岁)并承担全部抚养费。2022年初,文某因失业致经济窘迫,多次和周某协商变更抚养费承担方式未果。同年6月,文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周某以离婚协议已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经文某甲申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为督促周某主动承担抚养义务,检察机关开展督促监护过程中多次释法说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周某转变思想,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自2022年7月每月向文某甲支付生活费,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并主动进行探视、陪伴。

  二、做法与成效

  (一)开展监护状况调查,为依法支持起诉提供帮助。为了解文某甲监护状况,检察机关围绕其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走访调查,协助收集文某甲抚养费追索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周某是否具有负担能力等证据。经调查发现,文某因经济收入减少致使独立抚养女儿较为困难,且其忙于生计,对女儿关注较少,周某离婚后有稳定收入,但很少探视女儿。心理评估显示,文某甲自卑敏感、撒谎易怒、亲情淡漠,与其缺乏母亲关爱和教育、父母存在积怨矛盾等高度关联。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妨碍文某甲在必要时向周某提出支付部分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周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文某甲诉求合理,遂依法支持起诉。

  (二)督促监护促推和解,化解矛盾减少亲子隔阂。针对周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监护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向其制发“督促监护令”,告诫其仍负有对文某甲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阐明监护缺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带来的影响和危害,责令其反思自身问题,对文某甲多加关爱、教导,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按期支付抚养费。通过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和引导督促,周某逐渐转变态度并认识到其作为母亲的责任,自愿签署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并与文某甲就抚养费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承担抚养费并负担相应比例的教育、医疗费用。

  (三)社会支持凝聚合力,家庭教育助力修复关系。办案中,检察机关联合妇联、社工组织等力量,从调整沟通方式、改善家庭氛围等方面为周某、文某制定家庭教育指导课程。针对周某与其女儿沟通欠缺等情况,指导其增强沟通意识、培养沟通技巧,拉近母女距离。针对文某陪伴不足等问题,指导其重视女儿需求,增加亲子互动,向女儿传达亲情温暖。在后续回访中,周某已按时给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文某多有陪伴,目前家庭氛围、亲子关系良好。案后,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省检察院、省妇联会签的《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作的十项举措》,牵头与当地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家庭教育指导协作机制》,推动整合各方资源力量,从家庭教育层面做实儿童权益保障。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应当充分重视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修复亲子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评估找准监护存在的问题,个性化开展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父母改变“不想管”“不愿管”的失职态度,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又避免父母子女因“对簿公堂”增加隔阂、激化矛盾。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