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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 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5)
2023-06-15 16:49: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大通段)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明长城保护  公共工程建设  线索移送

  【要  旨】

  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强化协同协作、信息共享,针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当履职行为导致的文物受损情形,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予以整改,恢复文物历史风貌。

  【基本案情】

  青海明长城(大通段)始建于明代中叶,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明长城遗址,也是该省明长城中保存最为完整的一段,分布于大通县九个乡镇,极具历史、文化、艺术价值,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明长城(大通段)周边存在违规施工、挖掘取土等行为,危害长城安全及环境风貌。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1月,大通县文物局在巡查中发现,大通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大通县朔北乡马场村明长城(大通段)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大通县文体旅游局向大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通县院)移送了关于县域内明长城(大通段)保护相关问题的案件线索。

  2020年4月27日,大通县院对该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办案干警对明长城受损情况进行实地走访、现场勘查,并询问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查查明,县林草局实施的“三北”防护林输水管道建设项目,其铺设的防护林灌溉输水管道、修建的隔离围栏、修盖的防火观察点房屋等施工建设内容,均位于明长城(大通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且未履行相应文物报批手续,属违法建设。防火观察点房屋严重影响长城历史风貌。县林草局在铺设输水管道期间擅自进行挖掘作业,管道以架跨方式穿越墙体顶部,对该段明长城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同时,输水管道存在漏水等安全隐患,如发生漏水或者管道破裂,将对墙体造成冲刷、坍塌等毁灭性破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5月7日,大通县院向县林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在林业和草原规划建设中既要保障山林灌溉和消防用水,也要依法保护文物安全,要求对违法建设工程及内容,会同有关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整改,拆除修建完成的防火观察点房屋建筑和管道等设施,采取保护措施,恢复长城周边历史风貌。县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与县文物管理所进行对接,协商解决方案。2020年7月8日,县林草局对防火观察点房屋进行了拆除,文物原貌已恢复;经市林业和草原局、县人民政府批准,长约4千米的输水管道已于2022年12月15日全部拆除。大通县院以办理此案为契机,在明长城脚下设立“公益检察守护长城-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纪念碑,与县文体旅游部门会签《关于在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协作配合的意见》,营造文物保护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典型意义】

  青海明长城(大通段)修筑于明隆庆六年,是为保卫西宁而建的军事防御工事,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研价值。本案中,检察机关与文物行政部门以个案办理强化良性协同互动,针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中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的文物损害,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寻求公益司法保护的最大公约数,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严格履职,在推动城镇建设、社会发展、自然资源保护的同时,强化文物古迹整体风貌维护工作,促进城镇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协调发展。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