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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 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
2023-06-15 16:47: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侵害长城历史风貌及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明长城保护  违法建筑  文物专家论证  惩罚性赔偿

  【要  旨】

  违法建设破坏长城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构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决拆除违建、保护长城风貌,对环境损害部分提出惩罚性赔偿,既惩戒了破坏文物和环境的违法主体,也保障了受损公益的有效修复。

  【基本案情】

  “明长城-紫荆关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至2017年间,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在未经文物保护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林地建设石料加工厂,对长城遗迹的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以及林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22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河北省文物局到易县开展长城实地踏查工作时发现案件线索,并将该线索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保定市院)办理。保定市院成立两级院办案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审查,同年4月29日发出诉前公告。在调阅涉案企业信息和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等基础上,办案组通过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测绘、调取涉案区域历年卫星图片,证实石料加工厂及石料加工设施均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之内;邀请长城保护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对石料厂以及石料加工过程可能对长城本体及其附属建筑带来的安全隐患、现实危害进行多次电脑模拟推演和评测。经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公司非法占用紫荆关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重破坏长城周边环境风貌、历史风貌,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为528397.81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717876.13元。

  2021年6月23日,保定市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限期拆除其石料加工厂;2.将其破坏的生态环境限期修复至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若不能完成修复工作,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17876.13元;3.赔偿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528397.81元;4.承担鉴定费用40000元;5.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9月29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确定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2.被告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应否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承担的各项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明长城-紫荆关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修建石料加工厂和道路,开采原料、破碎、筛分,造成遗迹周围大片林地裸露空化,对长城遗迹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被告行为对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对文物遗迹本身及周边环境造成危害,更是对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上诉。现被告已拆除违建厂房,判决的各项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2021年11月19日被告在正义网上公开赔礼道歉,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明长城-紫荆关段”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具有文化景观典型特征的代表性长城段落。保护长城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针对企业违法破坏长城资源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对损害长城历史风貌、环境风貌以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公益赔偿责任,并通过公开赔礼道歉,对全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增强了社会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法治意识。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