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保护 超范围开采 提级办理 指定提起诉讼
【要旨】
行政机关对超出批准范围采矿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不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弥补矿产资源保护的行政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江西省上栗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了11起超出批准范围非法采矿案件,所有案件均存在未依法责令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依法核算企业违法所得、未督促企业依法恢复和治理地质生态环境的问题,且绝大部分案件存在降低罚款幅度情形,导致国家罚没款损失3000余万元,700余亩矿山地质环境未予修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根据江西省环保督察和江西省扫黑除恶督查反馈的问题,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萍乡市院)通过线索摸排,发现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栗县资规局)在查处上栗县某采石场等11家企业超出批准矿区范围采矿案件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考虑到案涉矿山企业多、金额大,可能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且辖区群众对非法采矿问题反映强烈,萍乡市院决定提级办理,于2020年9月15日对上栗县资规局立案调查。
立案后,萍乡市院分别向上栗县资规局、税务机关调取了行政执法案卷、涉案企业非法采矿期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等证据。调查查明,在对11起案件处理过程中,上栗县资规局存在如下履职不当情形: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查证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而直接采用价格认证或根据企业主自述价格核算违法所得;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部分案件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进行罚款;未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规定,监督涉案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2020年11月19日,萍乡市院向上栗县资规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并对矿山进行修复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上栗县资规局仅对部分案件未在法定罚款幅度下进行罚款予以认可,依法下达了补缴罚款通知书,并督促涉案企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对采矿区域限期复垦复绿。但对于是否应当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和依据何标准赔偿,以及以何依据核算违法所得,上栗县资规局存有异议。对此,萍乡市院通过主动走访、召开专题会商会、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多次沟通督促,但上栗县资规局仍不采纳检察建议相关要求。
【诉讼过程】
为减少办案干扰,保障案件诉讼工作顺利进行,萍乡市院指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芦溪县院)对该案提起诉讼。2021年9月30日,芦溪县院按照审判机关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上栗县资规局对11个非法采矿案件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作出责令赔偿决定、依法重新核算并作出罚没决定以及监督涉案矿山完成地质环境修复。
法院审理期间,上栗县资规局按照检察建议开展整改,要求企业新增赔偿损失147.15万元,对企业新增罚款2397.61万元并责令修复矿山600余亩。2022年5月27日,芦溪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听证人员一致认为,上栗县资规局在诉讼期间进行了部分整改,对11个非法采矿案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其中8座矿山已完成生态修复,另外3座关闭矿山因需要闭坑处理尚未完成修复。2022年6月28日,芦溪县院综合参考听证意见,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诉请上栗县资规局对尚未完成生态修复的3座矿山继续履行监管职责。6月29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上栗县资规局按照判决严格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目前,案涉3座矿山已复垦复绿。
【典型意义】
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级管辖。行政机关对违法情形始终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认识的,可诉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在法院审理期间作出部分整改的,检察机关可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撤回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尚未整改到位的,应继续以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