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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童在其他小区玩耍受伤害能索要赔偿吗”问题的答复
2020-09-09 14:03:00  来源:网上咨询答复

  编辑同志:

  我家附近有一家儿童娱乐设施一应俱全的小区。我带7岁的儿子去玩耍过多次,小区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阻拦过。两个月前的周末,我照例带儿子去荡秋千时,因导线突然脱落,致使我儿子受伤,花去1.2万余元医疗费用。究其原因,是由于秋千顶部固定螺丝生锈、老化且没有及时更换,使得导线无法被固定。事后,我曾多次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却一再遭到拒绝,理由是我儿子是“外人”,擅自进入玩耍,只能自食其果。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杨晓芳

  杨晓芳读者:

  物业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物业公司同样难辞其咎。

  一方面,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职责。《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内的娱乐器材等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的义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秋千顶部固定螺丝生锈、老化,也非突发,物业公司既没有维修,也未作出任何警示,依旧允许他人使用,表明其并没有尽到相应职责。尤其是其应当知道继续使用,随时有导致他人伤害的潜在危险,却没有及时排除隐患,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小区限于一定区域,但这并不能改变相关娱乐设施是给不特定的人使用,即具备公共场所特性。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也指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即只要被相关物件造成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不管受害人是谁,都有权要求赔偿。物业公司自然也不能拿你儿子是“外人”说事儿。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