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在一家超市购物时,将价值14999元的笔记本电脑放进了超市专设的存物柜。不曾想,当我购物完毕去取时,发现用于打开存物柜的小票丢失。经工作人员开柜后,见笔记本电脑已被人取走。查看电子监控录像显示,系杜某利用拾得存物小票而为之。请问: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洪蕾萍
洪蕾萍读者:
杜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秘密窃取财物。尽管杜某“顺走”笔记本电脑是在拾得存物小票后,发生在公共场所,于众目睽睽之下,但也属于“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管理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其含义包括:行为人意欲避开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而占有其财物;“秘密”是针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而言,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发觉,其行为就是秘密的,至于其他人是否发觉,并不影响行为秘密性的认定;“秘密”又是针对取财行为而言,至于行为人是悄悄地还是大摇大摆地进入或离开作案现场,对盗窃罪的成立并无影响。
本案中,杜某的行为与以上特征吻合:首先,存物柜和存物小票的设置,并不能识别身份,只是为除寄存者之外的人开启设置障碍。杜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用拾到的存物小票取物,是利用该有利条件实施“秘密窃取”;其次,杜某之所以能取走笔记本电脑,是因为你不知道,杜某也不会让你知道;最后,针对笔记本电脑被取走的过程,他人知道、发现与否,并不影响你不知道杜某“秘密窃取”行为的事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杜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4999元,属“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