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年前,我与前夫林某因感情确已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8岁的女儿随我生活,林某按1000元/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半年前,林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从公司领取了数万元经济补偿金。虽然林某没有另行寻找工作,但每月能够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可林某却借口自己没有工作、收入来源少、生活难于维持,不但对女儿撒手不管、不闻不问,还拒绝依约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林某的做法对吗?
读者蔡晓燕蔡
晓燕读者:
林某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虽已失业,但照样必须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
一方面,失业不能否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必须无条件承担的法定义务。不管父母有无经济收入、经济收入如何、收入是否发生变化等,都不能作为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同样,林某也不得以失业为由,推卸自己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另一方面,失业不能免除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林某失业后,领取过数万元离职经济补偿金,每月还能够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保险金,并不等于没有收入来源,也不等于不具备负担能力,即使确实出现困难,也只能是适当降低支付标准,而不得拒绝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