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在外地出差期间,目睹了一起街头打架事件。事后,受伤的陈某找到我,希望我能作为他的证人出庭作证,后陈某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近日,我收到了外地法院发来的出庭作证通知书,我知道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要到外地法院出庭作证,我将遭受一些经济损失:一是根据公司规定,向公司请假要扣工资,二是前往外地会发生差旅费等。请问,这些损失和费用应该由谁承担呢?
读者郑勇为
郑勇为读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出庭作证而请假的,单位不得扣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虽然法律已有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仍然会扣发出庭作证的劳动者的工资。尽管用人单位这么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但考虑到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为鼓励公民积极出庭作证、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等因素,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这里的“误工损失”主要是指工资被扣所产生的损失。
至于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工资损失以及差旅费等费用的具体负担形式,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具体费用的计算方法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放心地到外地法院去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