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杨某持一家公司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向我购买了29万余元的货物,并当场转账支付19万余元,剩余10万元则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欠条。鉴于该公司与我常有业务往来,也有过业务员持该公司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赊购货物的经历,我并未对杨某有所怀疑。近日,我向该公司催要欠款时,方知该公司只要求杨某按所付款项进货,并未让其赊购货物,且杨某赊购的货物也已被其截留,杨某目前离职下落不明。请问:在该公司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均未明确购物数额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该公司偿还欠款?
读者何碧彤何
碧彤读者:
你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从表面看来,对杨某超越授权购买货物且公司没有实际获得多购货物的行为,公司有权说“不”,你只能要求杨某承担还款责任,其实不然。因为该法第49条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只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同样能够对被代理人产生约束力。通常,“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在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商业习惯、交易习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本案中,杨某前来购物系受公司指派,且持有公司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又均未明确购物数额,表明公司没有提醒你注意杨某只能“限量购买”,不得增加,更不得赊购,也就意味着你完全可以相信杨某有权自主决定购买货物的品种、数量乃至出具欠条。更何况你与该公司常有业务往来,不乏类似经历,而公司此前从未否认。你之所以交付更多货物,是基于对该公司的信赖,也是为了通过交易获取正当利益,且已经交付等价商品,不存在过错。因此,你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