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起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河南林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1年9月,实控人为刘某某的林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从河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承包某河流下游修复项目,该项目中部分修复工程劳务分包给杜某某带领的施工队,双方约定施工完毕后一次性付给杜某某等人劳务费。2022年7月施工结束后,建筑劳务公司未能给付杜某某等工人工资,杜某某和其他农民工向相关部门反映被欠薪情况。后园林公司履行书面承诺并于2023年1月13日给付建筑劳务公司215万元工程款,专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刘某某作为建筑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该215万元是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私自决定并于收款当日将215万元中的15万元转账给公司员工董某、将215万元中的200万元转账给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
2023年5月1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报酬。至2023年5月28日,建筑劳务公司和刘某某逾期未支付,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林州市公安局。同年6月2日,林州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10月31日,刘某某主动到案。2024年4月12日,林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5日 ,林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恶意欠薪事实。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一是建议调取该项目劳务分包协议、施工日志、工资统计和支付情况等资料,以确定刘某某作为工程分包商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资格。二是针对多数被害人外出打工的情况,建议调取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证据,以查明本案被害人确切人数、被拖欠工资数,确保被欠薪的劳动者不遗漏。三是收集215万元工资款转移路径及用途的有关证据,以查明刘某某明知该215万元是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予以转移的事实,准确认定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二)推动支付欠薪,实质化解矛盾。为依法妥善办理该案,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办案进展,做好被害人情绪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理性维权。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积极组织调解,多渠道与刘某某及其家属、农民工代表沟通,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刘某某家属筹款全额支付7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215万元,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2023年11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组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主动到案、认罪认罚,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拟依法对其不起诉。检察机关组织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对刘某某进行公开训诫和法治教育,督促其改过自新、遵纪守法。
(四)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根治欠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问题,检察机关提示建筑劳务公司规范整改,并加强对被欠薪农民工群体跟踪回访,多渠道、多角度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平台,落实农民工个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升建筑工程领域劳动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
【典型意义】
欠薪数额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基础民生和社会稳定,需要依法妥善办理,避免产生更大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依法惩治与追回欠薪并重,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推动及时追赃挽损,多渠道沟通促使欠薪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前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组织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确保案件办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