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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3)
2025-02-10 08:54: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

  M农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追诉单位犯罪,从严惩治恶意欠薪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某,男,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2年2月,丁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组织工人从事蔬菜分包。至202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何某某等3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2023年5月丁某某离沪逃匿。2023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接农民工投诉后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丁某某配合调查,丁某某均未回应。2023年6月21日,区人社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张贴,后邮寄至丁某某户籍所在地,责令该公司及丁某某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及丁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

  2023年8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2日丁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1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丁某某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追加M公司为被告单位,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2月26日,青浦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M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M公司、丁某某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追加认定单位犯罪,从严惩治犯罪。审查逮捕阶段,考虑到丁某某作为M公司实际控制人,欠薪逃匿情节恶劣且到案后仍拒绝支付欠薪,检察机关依法对丁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M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财产,当前仍在存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追加M公司为被告单位。鉴于M公司及丁某某在提起公诉时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对M公司及丁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判处M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

  (二)推动欠薪垫付,有力保护民生。临近春节,欠薪严重影响涉案农民工过节、返乡等正常生活,农民工追讨欠薪的诉求强烈。为最大程度解决农民工实际困难,有效维护社会安定,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筹集款项,启动欠薪垫付程序,最终于2024年除夕前一天完成了17.8万余元的垫付资金发放,39名农民工得以解燃眉之急,安心返乡过年。

  (三)注重协同履职,开展长效治理。为通过个案解决类案问题,固定案件协同履职的有益做法和有效探索,检察机关与人社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明确双方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欠薪垫付等方面的配合要求和工作职责,为长效治理欠薪提供制度保障。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入罪的前提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还必须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要件。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属于单位犯罪的,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依法追诉犯罪单位,最大程度挽回劳动者损失。还要注重协同履职,加强行刑衔接和协作配合,助力长效治理欠薪。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