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恶意欠薪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从严惩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冉某某,男,A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20年,被告人冉某某以A劳务公司与Z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贵州某高速公路D大桥施工作业工程。冉某某找来费某某合作组织施工,冉某某负责机械设备、费某某负责招工及现场施工管理。2021年2月至12月,费某某先后组织冉某贵、陈某雄等60余名工人施工作业。其间,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支付给冉某某和费某某187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对于尚未支付的工人工资,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冉某某、Z工程建设公司经理龙某向费某某书面承诺,将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之后,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拨付工人工资给冉某某、费某某,其中70万元付至A劳务公司账户后,被冉某某转出归个人使用,并未按承诺支付工人工资。
其后,费某某等人向冉某某追讨工资,冉某某采取各种理由推诿、乃至隐匿、躲藏。费某某等人到贵州省榕江县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冉某某协商未果。2022年3月10日,榕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冉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冉某某收到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引发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
2022年4月6日,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5日,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2日,冉某某家人委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实际拖欠费某某等人的工资人民币65万元全部发放。2023年3月3日,榕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30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1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冉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监督端口前移,做实行刑衔接。检察机关依托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的帮助民工讨薪协作机制,发现冉某某欠薪数额较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的线索,遂及时查阅该行政案件卷宗,详细了解冉某某承接工程及行政处理情况。为有效化解矛盾,2022年1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及参与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业主方、冉某某、工人代表费某某等人磋商,业主方、冉某某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先行结算余下工资,后续结算工程款的承诺。业主方陆续拨付了工资款,但在最后一笔工资款打到冉某某公司账户后,冉某某未按承诺支付工资并将款项转移,且拒不接听费某某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电话,引发费某某极端讨薪事件。检察机关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建议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立案侦查。
(二)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就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围绕恶意欠薪的核心事实,建议侦查机关收集涉案工程承包及施工情况、工程款支付的相关书证、双方协商支付工人报酬的情况、支付流水、转移过程等证据。针对冉某某拒不接听电话,不配合调查、协商解决拖欠的劳动报酬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冉某某网上追逃。冉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代为将工资款全部退赔,并委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拖欠的工人工资进行发放。
(三)查明欠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冉某某在前期协商处理工人工资过程中作出承诺,但在工资款项打到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将资金转移,又采取拒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隐匿,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致使拖欠工资达65万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冉某某家属于起诉前代为退赔了全部工资,但冉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引发了过激讨薪行为和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判决。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对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了法治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权。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本案中,冉某某虽然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冉某某的欠薪行为致使劳动者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出现过激讨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惩处。实践中,相关责任人应当以此为鉴,依法及时支付欠薪,积极化解矛盾,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大依法维权宣传力度,对采取过激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