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欠薪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予以惩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斌,男,无固定职业。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余某斌借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承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工程项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劳动分包合同》,组织雇佣多名工人施工建设。其间,余某斌的合伙人刘某海参与部分项目管理。项目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按时结清了应付工资。余某斌将上述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拖欠崔某洋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经工人多次讨要未予支付。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斌、刘某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余某斌签收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2月15日,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刘某海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31日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1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提起公诉,并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0月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某斌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开展自行侦查,准确认定欠薪主体。公安机关以余某斌、刘某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余某斌辩称某房地产公司未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工程后期施工日结单均由合伙人刘某海签字,相关欠款应由刘某海负责。针对上述辩解,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调取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资料和余某斌、刘某海名下银行流水及工资结算明细,并同180名农民工所在班组进行核对,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查明刘某海代为管理部分项目工程期间,大部分工资由某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457万余元汇款、转账至刘某海银行及微信账户后,刘某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费用等。截至2022年1月,房地产公司已拨付工程款金额1.58亿余元,其中余某斌签收1.24亿余元,足以支付涉案工人工资。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余某斌应当承担本案欠薪责任,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构建证据体系,准确查明欠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崔某洋等180名农民工未留有工资条、签订劳务合同等能够证实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的证据,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对180名农民工所划分的班组代表进行询问,了解每名农民工入职渠道、结算单等信息后,确认涉案农民工与余某斌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综合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定余某斌在获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包含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后,将该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有支付能力却未向涉案农民工发放工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余某斌提起公诉。
(三)多渠道联动,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检察机关多次向余某斌释法说理,由余某斌家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48.9万元,并会同公安机关、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欠薪方案。经协商,由某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还发现涉案工程留存足额房屋质量保证金,且即将到达工程质保期,经与劳动监察部门、某房地产公司积极沟通,在扣除后续维修费用的基础上,剩余款项192万元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针对归属于余某斌的其他工程项目已竣工房产,多部门协同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发放拖欠的工资,尽力帮助农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资。
(四)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欠薪治理。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正确使用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执法监督,监督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专用账户保证金全部足额缴纳到位;向住建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配套机制。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包含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个人后,包工头未予发放并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挪用款项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鉴于农民工往往欠缺法律意识、维权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查实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支付及用途等,锁定欠薪事实。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基础上,还要多渠道推动追缴欠薪。行为人的亲属自愿筹措资金为其支付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愿意垫付的应予支持,同时要关注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相关财产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欠薪治理,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