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罗某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开设赌场 警情串并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明,男,43岁,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赌博多次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詹某,男,38岁,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寻衅滋事、赌博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王某登,男,36岁,无业。曾因故意损毁财物、赌博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陆某会,男,37岁,无业。曾因伪造身份证件、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
其他11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0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明带领被告人王某登开始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陆慕镇、东桥镇等地赌场混迹,并通过放“水钱”收取高额利息。2012年起,被告人罗某明、王某登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拓展贵州老乡赌博圈,陆续招揽被告人詹某、陆某会、李某刚、李某龙等人在黄埭镇东桥一带通过开设赌场、发放“水钱”,逐渐积累资金,发展涉赌人脉关系。2013年10月22日,为排除竞争对手、争抢赌客资源,被告人罗某明纠集手下持砍刀、钢管、鱼叉等工具,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西桥村与他人斗殴,后罗某明团伙在苏州市黄埭镇一带站稳脚跟,并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013年以来,为进一步壮大势力、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某明陆续纠集、吸收被告人麦某伟、龙某、卢某平等10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发放工资、聚餐娱乐、派发红包、善后安抚等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拉拢、控制,采取训斥、调岗、开除等方式对违反纪律、背离组织的成员实施惩戒、立威,逐渐形成了以罗某明为组织者、领导者,詹某、王某登、陆某会为骨干成员,麦某伟、龙某、卢某平为积极参加者,杨某全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等城乡交界地带,利用位置隐蔽、监管薄弱等条件,以开设赌场、高利放贷为基础和资金来源,以暴力为后盾排挤竞争对手、维护非法利益,“以黑护赌”,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非法债权实现,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通过豢养组织成员、租赁场所、摆平事端、提供治疗费用、安抚善后以及组织成员娱乐和挥霍等,“以赌养黑”,维持组织的运行、发展。
2013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开设赌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诬告陷害等51起违法犯罪,涉及两地10余个乡镇(社区),受害群众100余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通过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等城乡交界区域的高利放贷、赌博等非法行业,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通过采取暴力手段,非法逼讨债务,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如该地区被诈赌的农村居民张某仙等人被迫变卖4套拆迁安置房,偿还非法债务。该组织实施民事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还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逃避打击,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5日,向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31日,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罗某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其参与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和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2023年4月2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深挖彻查涉黑犯罪。2021年5月,被告人罗某明等人在无锡市新吴区开设赌场时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抓获,并当场查获借条60张,涉及金额计人民币426万余元。经初步研判,该团伙在无锡、苏州农村交界地区可能存在有组织实施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黑恶犯罪线索。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接到通报后,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后与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会商案情4次,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检索涉案人员在苏州、无锡等周边地区警情并调取警情卷宗,发现相关警情158起,涉及被告人罗某明违法犯罪线索70起,其中存在大量有组织采用殴打、跟踪、滋扰、泼粪、堵锁眼、非法侵入住宅等暴力、“软暴力”非法讨债的事实。被告人罗某明及3名骨干成员到案后均拒不交代,并通过事先订立的攻守同盟、设置“顶包人”等方式对抗侦查。为进一步深挖彻查该团伙犯罪事实,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补充侦查意见90余项。经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依法追加认定聚众斗殴2起、非法拘禁3起、故意伤害1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4起,追加6名涉黑成员。
(二)认真研判准确定性,准确认定以赌为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罗某明团伙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该组织严密且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事先选定农村地区拆迁户、乡镇企业家等对象,再安排团伙骨干采用诱赌、诈赌等方式,使被害人欠下巨额非法债务,在讨债过程中,又采用暴力、恐吓、滋扰、出场摆势、围堵拦截、堵锁眼、泼粪等暴力、“软暴力”惯常行为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二是该组织谋取强势地位,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该组织为维护组织经济利益,在苏州相城、无锡新吴等农村交界区域,有组织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抢夺赌客资源与他人聚众斗殴、打压竞争对手,引发群众报警158起,另有多名群众不敢报案、放弃伤情鉴定或被迫同意调解结案,造成3家乡镇企业停产变卖,影响范围波及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多个街道社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部分被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破坏。三是该组织严重破坏基层工作秩序和执法环境。该犯罪组织刻意逃避公安机关的管理、整治和打击,如该组织规定若被公安机关打击后必须由事先安排的“顶包人”扛下罪名,罗某明承诺会照顾其家人,并每年给予10万元补偿等。该组织领导者罗某明拉拢、腐蚀基层派出所民警等负有查禁职责的执法司法人员,寻求非法保护,致使该组织先后3次被立案侦查均无后续处理结果,逃脱惩处长达9年,严重损害基层执法司法机关公信力。综上所述,该组织长期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并聚敛非法财富支持组织发展,结合该组织违法犯罪次数、手段恶劣程度、时间跨度、犯罪对象、对群众工作、生活造成的恶劣影响等危害后果综合判断,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加强基层综合治理,助力基层平安建设。一是坚持打伞破网并重。检察机关在细致审查卷宗、走访调查、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强化线索研判,汇总疑似渎职线索9条,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线索2条,逐案形成“一线索一报告”“一线索一证据材料”,报江苏省检察院统一研判处置,由异地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2人。二是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苏州、无锡两地农村交界地带因地理位置隐蔽、边界监管薄弱,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等情况,开展类案调研、实地走访,查明苏锡交界两地公安机关警情处置不规范、串并研判不及时、警务协作不畅等问题,依法向两地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双方签署联防联治合作协议,出台警情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完善两地警情互通、线索互移、协作配合等制度,助力两地建立跨区域联防联治长效机制。三是推动农村基层综合治理。针对农村基层组织在交界区域社会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对近年来苏锡两地跨区域犯罪进行专题调研分析,依法向苏州、无锡相关农村基层政府机关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当地党委负责人、人大代表、网格员、村(居)委工作人员、群众代表等召开座谈会,推动两地开展交界区域专项整治,如针对农村地区赌博多发、村民意识薄弱等特点,开展联合专题普法,完善赌博惩防机制,防止拆迁居民、乡镇企业家成为赌场“杀猪盘”目标,提升农村地区群众安全感。
【典型意义】
(一)注重警情串并研判,引导侦查深挖跨区域地带涉黑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黑恶犯罪惯常实施的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案件时,应注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警情进行跨区域全面检索,排查违法犯罪线索和关联涉案人员。针对涉及多起警情未依法处置等情形反映出的执法司法问题,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保护伞”线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或者依职权查办,共同推进线索核查,确保除恶务尽,铲除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
(二)依法准确区分普通赌博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普通赌博犯罪集团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结合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规模、手段、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主观上虽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但客观上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腐蚀国家公权力、寻求非法保护、包庇,“以黑护赌”,“以赌养黑”,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一定区域内群众陷入恐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以案促治,助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应当充分调研分析黑恶势力滋生的原因、规律,深入查找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基层社会治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协同发力,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共同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促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