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督促治理草原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草原矿山地质环境 政府主体责任
【要旨】
县级人民政府具有统筹各职能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职责,其多个职能部门均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多年造成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可以认定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检察机关可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8年,锡林郭勒盟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在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亦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露天采矿,占用、损毁天然草原6200余亩。煤业公司虽然于2008年编制了复垦方案,但直至2021年4月,仍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草原植被遭到毁灭性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以下简称锡盟检察分院)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发现本案线索。锡盟检察分院初步查明因煤业公司采矿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植被持续多年未得到有效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以及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规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乌旗政府)依法负有本地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职能部门依法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西乌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草原生态破坏,公益受损。
经锡盟检察分院督促,西乌旗政府承诺于2022年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并恢复草原植被,但至2023年3月仍未依法履行职责。锡盟检察分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3年3月7日向西乌旗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煤业公司限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若煤业公司限期拒不履行治理修复义务,应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治理。
2023年5月11日,西乌旗政府书面回复称,已启动代履行程序,正在开展矿山治理,同步完成植被恢复工作。2023年5月30日,锡盟检察分院跟进调查发现,采坑现场已有施工机械车进驻施工,但仅清运部分渣土。西乌旗政府虽采取部分整改措施但存在履职拖延的情形,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完成时间不明,被破坏的草原生态环境仍未修复。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7日,锡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乌旗政府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督促涉案公司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由西乌旗政府代为履行前述义务,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西乌旗政府代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义务的,依法就代履行费用进行追偿。
2023年7月20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西乌旗政府辩称:针对煤业公司未经审批占用草原采矿问题,西乌旗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在跟进处理,不仅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和解的方式追缴行政罚款600多万元,而且已经启动行政强制代为履行程序。在后续工作开展中,将加大查处力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指出:经鉴定,煤业公司非法占用天然草原面积6200余亩,区域草原由于开挖、基础建设、渣土覆盖遭到毁灭性破坏,极易成为区域内沙尘发源地。西乌旗政府职能部门虽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但责令退还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理决定未得到执行,行政罚款未收缴到位。西乌旗政府在承诺的履职期限内未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启动代履行程序,但进展缓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3年11月1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西乌旗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截至2024年3月5日,已投入治理资金1亿元,回填土方量1104万立方,治理被破坏的草原矿山地质环境6200余亩,并开展植被恢复。代履行费用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由煤业公司于生态治理恢复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向西乌旗政府支付。
【典型意义】
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本案中,企业违法占用草原且长时间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义务,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职导致草原地质环境修复进展缓慢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