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监督支持华容县人民政府对某渔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磋商 水环境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成因复杂、损害严重的水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统筹省市县三级办案力量一体化办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查明“多因一果”污染贡献度,认定侵权责任主体与生态修复费用,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推动解决水环境污染修复治理问题。
【基本案情】
湖南省华容县东湖北倚长江,南滨洞庭湖,地处洞庭湖生态经济区,2007年被农业部列入中国圆田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8年获评国家级湿地公园,具有重要的生态地位和生态价值。2002年9月,原华容县水产局与湖南某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殖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湖南某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2003年至2017年10月,渔业公司通过投肥投药13.61万吨在东湖水域从事水产养殖,自2005年以来还大规模捕捞具有稀释磷肥作用的螺蛳蚌壳等底栖动物,此外东湖周边还存在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水直排等情形,导致东湖水体总磷超标,水质持续下降至劣V类。
【调查和诉讼】
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洞庭湖区水质总磷超标等问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摸排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并多次与岳阳市、华容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渔业公司、水殖公司召开座谈会、现场调研,确认东湖因总磷超标造成水体长期污染、水质持续下降事实。鉴于东湖水域受污染严重、范围广、历史成因复杂、治理难,且渔业公司控股股东水殖公司系湖南本土农业类上市公司,案情重大,湖南省检察院决定统筹省市县三级院成立专案组一体办理。2022年1月6日,湖南省检察院对渔业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同年1月11日函告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其督促岳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阳市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启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审计报告、委托检测与司法鉴定等方式全面调查,查明东湖水质介于劣V类或V类之间,TP(总磷)为首要污染物,其中渔业公司2003年至2021年排入东湖的磷总量为2282.78吨,结合周边农业源、生活源、北汊湖等含磷污染物排放情况,测算出渔业公司的总磷污染物排入贡献度为81.02%。
2022年6月14日,经岳阳市政府指定,华容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华容县政府)就东湖生态损害问题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并请求湖南检察机关给予支持。6月28日,经华容县政府邀请,专案组成员参加现场磋商会议,并出具支持磋商法律意见,支持华容县政府与渔业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支持下,岳阳市政府与渔业公司就责任主体、责任比例、赔偿金额、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渔业公司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1亿余元,并于9月19日签订分期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双方共同申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截至目前,渔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先期投入7000余万元进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华容县政府组织实施东湖排涝、居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水环境综合治理,东湖水质已连续六个月达到Ⅳ类标准,近三个月达到Ⅲ类标准。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洞庭湖区总磷超标水质不达标突出问题,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一体办案,全面调查、共同研判湖泊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厘清投肥养殖、农业源、生活源污染复杂因果关系,查明污染物排入的贡献度,准确认定侵权责任人和生态修复费用。办案中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运用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手段,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担责”要求,通过协助调查、出具法律意见、参加磋商等方式监督支持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法治方式引导企业积极整改,助推洞庭湖水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