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刘某枝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5时33分,郭某霞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东街伊克昭公园北门门前道路时,因过度疲劳将骑行人力三轮车的刘某枝(75岁)撞倒,造成刘某枝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住院治疗25天。小轿车所有人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郭某霞负全部责任,刘某枝无责任。刘某枝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费16878.26元,保险公司仅垫付医疗费5000元。事故发生后,刘某枝未得到足额赔付。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刘某枝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以下简称东胜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东胜区司法局依据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胜区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胜区法院)共同会签的《关于加强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配合实施办法》,向东胜区检察院移送支持起诉案件线索。刘某枝于2023年3月7日向东胜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刘某枝现年75岁,于1969年至1975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退役后在老家山西兴县务农,之后随儿子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打工并照顾孙子,无退休工资,平时靠做小板凳售卖维持生计,无固定收入,目前患有心脏病。刘某枝妻子因患病无劳动能力,子女没有稳定收入。交通事故导致刘某枝家庭陷入困境。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3月20日,东胜区检察院向东胜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刘某枝理应得到足额赔偿。东胜区法院依据《关于加强支持起诉与法律援助协作配合实施办法》,开通绿色通道,于当日受理并立案。
处理结果。2023年4月13日,东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刘某枝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812.37元。
工作延伸。检察机关依据与东胜区红十字会合作设立的“天骄情·东检蓝”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依法向刘某枝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对刘某枝进行回访,实地了解其身体恢复情况及生活情况,刘某枝表示其身体已基本恢复正常,获得的赔偿款和司法救助金有效解决其燃眉之急。为进一步形成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社局等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工作协同、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矛盾化解等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对于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支持,让公民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在办案中,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本院或有关司法救助部门移送线索,形成“支持起诉+司法救助”机制。本案中,刘某枝系75岁的退役军人,起诉维权存在障碍,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基于刘某枝符合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司法救助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将党和政府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