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梁某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梁某霞与丈夫宋某峰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宋某云。宋某峰婚后经常酗酒,酒后对梁某霞殴打、谩骂,打砸家中物品,梁某霞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2022年1月11日,梁某霞向法院起诉离婚,宋某峰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酗酒、家暴,梁某霞在亲友劝说下撤回起诉。之后,宋某峰不改恶习,仍然经常殴打、谩骂梁某霞,梁某霞搬离住处与宋某峰分居。宋某峰跟踪、尾随梁某霞到其临时住所、工作地点滋事,致使梁某霞无法正常生活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伊旗检察院)在推进“为民办实事”工作中,与当地妇联建立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协作机制,发现本案线索。梁某霞认为自身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希望得到法律帮助。伊旗检察院向梁某霞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阐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2年11月14日,梁某霞申请检察机关支持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协助梁某霞向公安派出所调取家暴警情接处警记录;协助梁某霞向其之前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调取案卷材料;向居委会、受诉法院法官了解梁某霞家庭情况以及矛盾调处过程;帮助梁某霞梳理其拍摄的宋某峰家暴的音频视频、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宋某峰婚后经常酗酒,多次对梁某霞实施家暴,经多方调解教育仍不改恶习,且不愿协议离婚;梁某霞全职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家中积蓄被宋某峰掌握;梁某霞与宋某峰分居后无固定住所,临时租住在某小区车库,生活艰苦。
支持起诉意见。伊旗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宋某峰多次对梁某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侵害梁某霞身心健康,影响梁某霞正常生活工作,梁某霞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遂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2022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宋某峰对梁某霞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宋某峰骚扰、跟踪、接触梁某霞;禁止宋某峰干扰梁某霞的正常生活。
工作延伸。一是伊旗检察院联合妇联、公安派出所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向宋某峰释法说理,指出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告诫其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禁止再对梁某霞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伊旗检察院与相关单位定期对梁某霞回访,宋某峰未再实施家暴行为。二是多举措帮扶。伊旗检察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梁某霞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邀请妇联心理咨询师免费为梁某霞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减少家暴产生的心理阴影;引导梁某霞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课程,提升自身工作技能。三是伊旗检察院与妇联会签《推进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协作机制》,明确通过司法救助金以及“伊检关爱”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及时给予受家暴、残疾等生活困难妇女帮扶救助。
【典型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是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积极探索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特别程序领域延伸,为受家暴妇女撑起“保护伞”,表明检察机关反对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全力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不敢提起民事诉讼的受家暴妇女平等行使诉权。支持起诉案件不是“一诉了之”,检察机关应当针对家暴案件可能存在持续性、反复性等特点,跟踪了解生效裁判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现状,持续关注并巩固办案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案后释法说理和定期回访,跟踪了解当事人家庭关系现状,持续督促宋某峰改掉家暴等恶习,引导其理性平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