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张某金与慈溪市某门窗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23年4月间,四川泸州籍务工者张某金在周某开办的浙江慈溪市某门窗厂(以下简称门窗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周某安排张某金至客户单位拆吊顶,张某金在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张某金被送往医院就医,医院诊断结果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张某金住院治疗8天。其间,周某陆续支付张某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金2.05万元,但未依法足额赔付。张某金出院后,多次联系周某协商工伤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金向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被拒。张某金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因受伤未完全康复无法工作,且赔偿金未到位,其家庭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张某金向宁波市泸州商会农民工服务中心求助,该维权线索被移送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泸州市检察院)。2023年7月10日,泸州市检察院根据与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波市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建立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线索移送至宁波市检察院。因张某金工作地和事发地均在宁波慈溪,宁波市检察院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慈溪市检察院)。慈溪市检察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张某金在证据收集、申请工伤鉴定等方面存在困难,诉讼能力弱,决定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慈溪市检察院依靠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联合泸州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张某金在门窗厂工作期间,周某未按规定与张某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金受伤后,门窗厂拒绝出面申请工伤认定;张某金仅有与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周某定期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提供门窗厂营业执照、上下班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其与门窗厂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故无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检察机关与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协调,为张某金指派律师处理诉讼相关事宜;依据慈溪市检察院牵头14家单位出台的《关于在民事支持起诉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联系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帮助张某金咨询工伤认定相关事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工伤认定部门依职权调取用人单位相关资料后,着手开展工伤认定工作。
处理结果。周某一直以工厂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赔偿金。为实质性解决争议纠纷,检察机关多次走访门窗厂,向周某释法说理,并邀请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协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从法理上向周某讲明逃避承担责任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给门窗厂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从情理上向周某讲明张某金在岗工作多年,目前因受伤家庭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最终周某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张某金支付工伤损害赔偿金。2023年7月24日,周某与张某金达成和解协议,依据工伤损害赔偿标准,由周某一次性支付张某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7万元,双方劳动关系于同日解除。扣除已支付的2.05万元,周某于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即时履行3.65万元。
【典型意义】
跨区域民事支持起诉协作机制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外出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现状,以“检察一体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破地域界限、帮助弱势群体解决“起诉难”、形成检察机关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推动支持起诉制度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浙江、四川两地检察机关依靠民事支持起诉跨区域协作机制,从案件线索移送、协作调查取证、联合办案、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搭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跨区域平台,帮助当事人解决在讨要薪资、工伤认定等方面存在的维权困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