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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2)
2024-09-25 10:28: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二

  尹某凤等4人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河南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将某职业技术学院一期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2019年11月,科技公司委托樊某作为上述消防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履约管理、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等事宜。2021年1月,教育公司、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学院三方达成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由某职业技术学院承接原教育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教育公司已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保证“科技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如因农民工工资发生任何纠纷由科技公司负全部责任”。2023年1月,尹某凤等4人受雇为科技公司承包的上述项目提供劳务。2023年2月,樊某向尹某凤等4人出具对账单,载明“未付金额45754-2500=43254元”。2023年5月,科技公司向尹某凤等4人出具委托代付函,内容为“尹某凤等4人工资合计43254元,我司同意某职业技术学院一期消防代付该笔工资费用”。尹某凤等4人向科技公司、某职业技术

  学院索要劳务报酬无果,多次向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信访局、人社局反映情况,请求帮助解决问题,但未能得到有效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4年1月,河南省林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与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林州市检察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市法院)、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共同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实施意见》,向林州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尹某凤等4人向林州市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林州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案件基本情况。通过询问尹某凤等4人,核实欠薪数额;了解到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目前公司负责人、工作人员电话均无人接听;经向工程发包方教育公司了解,发包方已根据工程进度向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科技公司曾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书》,承诺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二是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尹某凤等4人未签订劳务合同,亦无劳务报酬欠条,仅有项目经理樊某出具的对账单。尹某凤等4人反映,科技公司曾向其出具委托代付函,能够进一步印证欠薪事实。但委托代付函已交由某职业技术学院。检察机关遂协助当事人收集委托代付函,进一步补强欠薪证据。三是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检察机关向当事人释明本案请求权基础、如何提出诉讼请求等事项,但尹某凤等4人坚持将教育公司、樊某也列为被告,检察机关充分尊重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四是考虑到尹某凤等4人诉讼能力弱、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林州市检察院依托协作机制,对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并协助尹某凤等4人向法院申请缓缴案件受理费,打通诉讼绿色通道。

  支持起诉意见。2024年1月12日,林州市检察院向林州市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尹某凤等4人为科技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劳务报酬。对尹某凤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认为该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后,未予支持。

  处理结果。林州市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令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尹某凤等4人工资款共计43254元。

  工作延伸。针对当地建筑行业劳务市场欠薪问题,林州市检察院与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信访局联合召开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共治座谈会,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排查欠薪隐患,创新监管模式,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林州市检察院开展普法进工地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答疑等方式,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加强调查核实,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因诉讼能力欠缺、证据意识不足等原因,在与用工者形成劳务关系时,一般为口头协商。欠缺书面劳务合同往往导致农民工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最大程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收集固定证据,认定欠薪事实,为农民工群体起诉维权提供帮助,使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在尊重当事人独立行使诉权基础上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应当依法提出,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同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并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简单复制,对于明显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中明显不成立的部分,检察机关不予支持。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尹某凤等4人要求教育公司以及樊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在向申请人释明原因后,不予支持,对类案具有指导意义。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