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伍某全(男,65岁)系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一直未婚,随父亲伍某彬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全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以及其他安置费用。
2020年9月,黄某凤(女,67岁)经人介绍与伍某全的父亲伍某彬认识,因对婚后如何照顾伍某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2021年3月,黄某凤以相亲为名将伍某全带回自己家中居住,进一步了解伍某全家庭情况后,在未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即于2021年5月24日与伍某全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凤安排伍某全一人居住在黄家老宅,而黄某凤与自己的子女共同居住在黄家新宅,未与伍某全居住在一起。2022年3月,因婚后生活艰难,伍某全自行离开黄某凤家,重新随父亲伍某彬生活。2022年6月2日,伍某全以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因伍某全未缴纳诉讼费,双流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2022年11月11日,伍某全父亲向双流区法院申请对伍某全进行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双流区法院判决宣告伍某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伍某彬为伍某全的监护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双流区检察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就残疾人权益保护定期座谈时获悉,老年智力残疾人伍某全想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智力残疾导致其在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希望检察机关提供帮助。经当事人申请,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
审查过程。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先后走访法院、民政局、社区居委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实地查看伍某全婚后的住处,深入了解伍某全智力状况、与黄某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生活情况以及双方财产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凤与伍某全认识不久即结婚,并无感情基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凤让伍某全居住在部分坍塌的老宅甚至让其睡鸡棚,不给钱治病,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伍某全具有与黄某凤离婚的迫切要求。伍某全系老年智力残疾人,无法充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如果继续维持伍某全与黄某凤之间的婚姻关系,会更加不利于伍某全合法权益的保护。
支持起诉意见。2023年5月25日,双流区检察院依法向双流区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伍某全提起与黄某凤离婚的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处理结果。2023年10月24日,双流区法院采纳双流区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予伍某全与黄某凤离婚。
工作延伸。本案办结后,双流区检察院联合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对伍某全离婚后的生活情况进行回访;邀请心理工作者与伍某全深入谈心、疏导情绪,帮助其建立生活信心;推动社区为伍某全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生活步入正轨。针对残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双流区检察院与双流区残疾人联合会、双流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残疾人婚姻合法权益保障的协作机制》。
【典型意义】
(一)积极履行支持起诉职能,维护老年智力残疾人婚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智力残疾人结婚进行限制,智力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障。未与智力残疾人建立感情即结婚,婚后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且可能侵害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与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之维护。本案中,伍某全具有强烈离婚意愿,但囿于自身年龄、智力等原因,伍某全诉讼能力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办案倡导良好家德家风建设。
(二)对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等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对于支持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智力残疾人起诉等确有出庭必要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商人民法院派员出席法庭,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并当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有力维护伍某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