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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6)
2024-09-25 10:3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六

  黄某娣与林某谦、林某良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黄某娣现年68岁,与丈夫林某发育有两子,长子林某谦、次子林某良。林某发于1986年突发疾病去世后,黄某娣离开原居住地外出务工,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由祖母梁某女抚养至成年。自林某发去世,黄某娣与梁某女的婆媳关系逐渐恶化,黄某娣曾多次提出回原住所与其儿子共同居住,但均遭到梁某女及其家属拒绝。因长期不能共同生活,黄某娣与林某谦、林某良的母子感情逐渐疏远。近年来,黄某娣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2022年5月以前,林某谦每月给予黄某娣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赡养费,之后不再支付。2022年6月,黄某娣起诉林某谦、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经调解,黄某娣申请撤诉。林某谦支付赡养费至2022年9月,后未再支付赡养费。林某良成年后从未向黄某娣支付过赡养费。黄某娣现每月领取180元农村养老金,租房居住,每月房屋租金为250元。黄某娣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生活陷入困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11月4日,黄某娣因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向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宁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广宁县检察院围绕申请人的诉讼能力、家庭状况等依法进行审查,查明:黄某娣常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和固定居所,生活困难,诉讼能力弱。鉴于本案属于家庭纠纷,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林某谦、林某良以其母亲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家庭困难等理由拒不分担老人的医疗费、生活费。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诉前和解。

  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11月7日,广宁县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敬老爱老、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林某谦、林某良拒不支付赡养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2022年12月17日,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黄某娣年老体弱,经济来源有限,符合法律上“生活困难”的情况,故对黄某娣要求林某谦、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林某谦、林某良从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每人各支付350元赡养费给黄某娣,直至其去世为止。一审判决后,广宁县检察院再次对林某谦、林某良开展释法说理,助力家庭矛盾的化解和受损亲情的修复。

  工作延伸。案件办结后,广宁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回访,跟踪了解黄某娣身体、生活现状和生效裁判履行情况。黄某娣反映,一审判决生效后,林某谦、林某良均能按照判决书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平时定期探望并主动关心自己身体和生活状况。黄某娣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和帮助修复母子关系表示感谢。为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广宁县检察院通过运用新媒体和送法进社区,加强以案释法,广泛凝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共识。

  【典型意义】

  赡养纠纷系家庭内部纠纷,除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更涉及情感、心理、伦理等复杂因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重做好亲情修复,避免让诉讼加剧对抗和紧张关系。本案中,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至法院,检察机关持续做好亲情感化、释法说理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案件办结后,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和法治教育,引导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