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包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一小区桩基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工程交由郝某某等3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由于施工难度增大,工期延长,农民工多次要求提高工资,而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导致农民工停工。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与农民工代表郝某某等人进行商谈,口头承诺在原约定的工资基础上每米加价300元。工程完工结算时,建筑公司未按照口头约定的加价之后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双方就工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和某街道办事处申诉,但工资问题未得到解决。为此,农民工代表郝某某以工程管理中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走访农民工、询问工程负责人、调取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卷宗、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调取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材料等方式查明: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实存在。同时,该案反映出工程项目管理环节存在对劳动用工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等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且县域内其他工程项目亦存在类似问题。某县劳动监察部门和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对用工实名制登记、工资台账记录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职责,存在明显监管漏洞,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2021年5月1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行政机关的拟监督建议于法有据、符合实际。行政机关代表对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拟监督建议完全认同。建筑公司负责人同意向农民工足额支付拖欠的61500元工资。
2021年6月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向劳动监察部门、某街道办事处发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工资支付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全县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多次召开整改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对照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分类施策,逐一整改。截至目前,全县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已全部通过省、市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了用工登记和管理,在建工程已全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了工资保证金,行政机关对县域308家用人单位全部进行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还通过网络宣传和实地检查方式,发放宣传材料400余册,提醒农民工联系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