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东省某市人社局申请执行拖欠劳动者工资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农民工权益 综合治理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05年,广东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第2号、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以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属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范围为由,告知市人社局对此类强制执行申请将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2013年,市人社局针对另一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2013)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以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实质为劳动监察指令书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法院作出的上述《司法建议书》及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市人社局在办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10余年来未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调取了案件材料,走访并听取了市人社局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的意见。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某市人民检察院与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座谈,切实畅通人社局就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渠道。同时,为拓宽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救济途径和提高欠薪问题解决效率,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社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1.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拖欠事实清楚、金额明确的案件,人社局应依法作出责令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如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诉讼,应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人社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欠薪的人数及金额做出详细认定及说明,让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具备可执行性;3.人社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准予执行不服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判,并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要依法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发出后,市人社局对四家用人单位作出了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加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就其中两个案件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月22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农民工欠薪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立足为民办实事,经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在畅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通道的同时,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其在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畅通劳动者、农民工维权渠道,切实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