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某县人社局申请执行违法拖欠工人工资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拖欠农民工工资 检察建议 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山东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称某铁合金公司拖欠工资,经立案调查,人社局依据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提供的工资表(未盖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并支付462名职工2018年9月-2019年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536万余元。铁合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人社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铁合金公司以县人社局依据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工资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且工资表中有18人的工资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以不属于再审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铁合金公司又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超过法定期限被法院驳回起诉。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1年6月,铁合金公司、陈某某与以孙某某为代表的200余名工人分别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工资数额巨大,矛盾复杂,而且400多名工人中绝大多数都是当地农民,许多工人因工资被拖欠导致生活困难,讨薪情绪激动。县人民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到:1.铁合金公司已于2019年9月将工厂租赁给陈某某,但租赁前的工人工资并未结清;2.陈某某提供的工人工资名单有18人身份虚假,该名单系公司原聘任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伪造,陈某某对此不知情;3.铁合金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工资责任分担纠纷及厂房租赁民事纠纷;4.县人社局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证据调查审核不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矛盾有两个:一是该公司与陈某某之间的民事租赁纠纷,租赁合同签订前后工人工资结算没有对接好,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不明。二是工人工资名单存在虚假记载,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影响到工资支付的具体对象及工资总量。2021年7月7日,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有法院办案人员、工人代表等参与的争议调解后,转变工作思路,办案人员加入200多人“职工讨薪微信群”,“面对面”与职工交流,开展释法说理,安抚职工情绪,及时了解工人想法和诉求,引导其依法理智维权,说服各方于7月14日进行第二次调解,最终促成铁合金公司与陈某某就支付工人工资事宜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和解协议:一是确认18名工人名单系伪造,将这18名虚假工人工资从总额中剔除;二是陈某某支付租赁协议签订后拖欠的工人工资135万余元,铁合金公司支付租赁协议签订前拖欠的工人工资312万余元;三是工人工资划转到法院指定账户后,法院对查封的公司设备予以解封。工人代表对协议充分认可并签字。目前,铁合金公司已累计支付工人工资150万余元。
针对县人社局对证据调查审核不严导致部分行政处罚(处理)错误问题,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人社局全面调查案件事实、认真审查案件证据,确保严格依法行政。8月13日,县人社局书面回复表示对因虚假工资名单导致部分行政处罚(处理)错误问题进行纠正,在今后执法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细致审查案件证据资料,对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的案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全面把握案件事实。鉴于县人民法院在裁定作出前已经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情况发函县人社局处理,县人民检察院未再就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错误提出检察建议,但对其没有充分考虑到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问题,提出“加强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影响评估,对案件影响重大的依法举行听证”的工作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对高某伪造工人工资名单骗取工资问题,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一揽子化解争议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既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企业发展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大局,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在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基础上,找准案件症结,通过让各方“坐下来谈”的方式,解开各方的“疙瘩”,解决各方难题,传递司法的公正和温暖,收到群众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