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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真相 探察入微
2023-06-21 09:30:00  来源:检察日报

  为什么检察机关一方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调查起诉夏薇,希望法庭判处夏薇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又不断收集其他证据以证明夏薇的行为情有可原,并与夏薇的辩护律师在辩论中合作揭示真相,继而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理的请求?

  电影《检察风云》采用插叙的方式,讲述了检察官李睿、张有成对一桩故意杀人案抽丝剥茧、探查入微,揭示案件前因后果的同时,也让牵扯其中的一起陈年旧案真相大白的故事。

  影片情节环环相扣,涉及到故意杀人、强奸等多个罪名,令其中的真相扑朔迷离。同时,该电影也聚焦检察官群体,通过构建真实的庭审场景展现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让我们试着透过电影作一些解读。

  1.

  在许多报道的庭审现场,不乏被告人在庭上滔滔不绝称自己无罪,面对检察官的提问矢口否认,检察官再提出证据加以反驳,以此推动庭审进程的场面。在影片的庭审过程中,涉嫌故意杀人的夏薇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却坐在被告人席上保持沉默。此时就出现了两种观点的交锋,辩护律师童雨辰认为被告人夏薇有权保持沉默,检察官李睿则认为我国被告人只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而没有沉默权。那么夏薇的沉默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童雨辰口中的沉默权从何而来?与李睿所说的拒绝回答的权利又有什么分别?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无力负担,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我们在影视作品中耳熟能详的沉默权源于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在米兰达案中,犯罪嫌疑人米兰达涉嫌强奸罪和抢劫罪,在警方讯问后签署了供认书,法院据此判决了米兰达有罪。但米兰达的律师认为警方没有告知米兰达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以及第六修正案“所有刑事起诉中,被告人都有权利寻求律师来协助他辩护”的规定。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推翻州最高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确立了警方在讯问时应当告知上述权利的规则,并责令重审。

  中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是侦查阶段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乍一看,上述规则可能让人产生是否矛盾的疑问,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这其中就包括可以证明自己有罪的事实;另一方面又规定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

  但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对讯问人员,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等证据;二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方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从拒绝回答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部分可以直接拒绝回答,而对于与案件有关的部分,强调的是如实回答问题可以获得法定从宽处理。

  2.

  “人人喊打的杀人犯,律师为什么要给她辩护?”“为了几个臭钱出卖灵魂,律师真没有道德底线。”在面对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时,我们总能听见这样的声音。影片中,夏薇涉嫌故意杀人罪,律师童雨辰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其提供了辩护。如果说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是其作为辩护人的应有之义,那么检察机关作为追诉机关能否排斥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呢?从电影中可以看到,检察机关自始至终没有阻碍童雨辰的辩护活动,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同样依法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利。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被追诉人触犯何种罪名,均享有法定自行辩护权和委托他人辩护的权利。正如“米兰达警告”的后半句:“你有权聘请律师,如果你无力负担,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在我国,犯罪嫌疑人何时能够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应该怎么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均作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若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则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获得帮助:“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强制辩护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具体到影片中的夏薇杀人案,即使夏薇及其近亲属没有为其委托律师,检察机关也会通知法援机构为夏薇提供辩护。此外,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强制辩护条件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还设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3.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场电影中,夏薇都没有被称呼为罪犯,而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电影中夏薇在看守所中被讯问时,佩戴戒具,穿着橙色看守所识别服,而在法庭上未佩戴戒具,穿着自己的衣服。这一切,体现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07年通过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的解释,无罪推定是保护人权的基本要素,要求检方提供控诉的证据,保证在排除所有合理怀疑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已被我国刑事司法所吸收,其中的一个要求便是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界区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以法院定罪为界区分被告人及罪犯。影片中,夏薇穿着自己的服装出庭体现了检法机关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前,对被告人在法律上无罪状态的尊重。同时,检察机关也非常重视保障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影片中的夏薇在看守所因花粉过敏出现身体不适时,就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治疗。

  在司法实践中,多地检察机关主动帮助看守所安全预警机制、帮助看守所完善与医院的协作沟通,甚至对在押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也向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督促看守所采取多项措施,全方面、多维度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建设更高质量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检察保障。

  4.

  影片中,检察官张有成发现了柳城市长在多年前任职文物所所长时包庇洪启明、洪俊山、陈鑫盗掘古墓的犯罪事实,洪启明为了销毁证据不惜当街驾车冲撞张有成,张有成也因此身受重伤。在法庭上,经过检察官李睿与律师童雨辰的不断交锋,夏薇故意杀人案的来龙去脉浮出水面。但即便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检察人员险些付出生命的代价,李睿依旧在影片的最后,建议法庭依法对认罪认罚的夏薇从轻处理。

  为什么检察机关一方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调查起诉夏薇,希望法庭判处夏薇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又不断收集其他证据以证明夏薇的行为情有可原,并与夏薇的辩护律师在辩论中合作揭示真相,继而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理的请求?这正体现了我国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混合的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重视保障人权,强调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和积极作用,控辩双方各自负有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居中裁判。职权主义的基本理念则是“实体真实”,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均享有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权力,将发现案件真相作为职责任务之一。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之一是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以,在夏薇故意杀人案中,检察官们不惜豁出性命,不是为了单纯给夏薇定下故意杀人的罪名,而是为了揭示案件真相,查清涉案人员违法犯罪事实,使其得到应有的、适当的法律处置。

  检察工作并不等同于将被追诉人送上法庭以求定罪,每一位检察官也都曾对或正对案件进行细致入微的调查,他们日夜奔劳忙碌是为了守护法律的公正,守护人民的正义,持公心明正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检察官誓词中所说: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作者:江东段可盈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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