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3)
2022-06-13 14:42: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  吉林省松原市检察机关督促农业农村部门林草部门等依法履行防治外来入侵物种职责案

  【关键词】

  黑土地保护  生物多样性保护  外来入侵物种防治  一体化办案

  【基本案情】

  吉林省位于我国东北黑土区腹地,全省90%以上的耕地为黑土地。松原市地处吉林省中西部,坐落在科尔沁草原与松嫩平原交汇带,是国家大型商品粮基地和油料基地。

  2020年7月,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常态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回头看”工作中,发现一种原生于北美洲的有毒植物黄花刺茄在当地大量生长蔓延。黄花刺茄又名刺萼龙葵,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检疫性有害植物,具有极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繁殖能力,可抑制本土植物、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土壤干旱贫瘠,破坏生态平衡,被原环保部列入第四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鉴于黄花刺茄入侵我国东北黑土区腹地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经研判,认为如果不及时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清除,将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遂决定立案调查,并在全市范围开展“治理黄花刺茄”黑土地保护专项行动。经排查,乾安县发现黄花刺茄面积6829亩;前郭县查干花镇、乌兰傲都乡等多处草原、农田附近发现黄花刺茄,面积达22311亩;其他地区也有零散分布,全市共发现黄花刺茄总面积29000余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调查核实。针对在乾安县黑土区发现的外来物种入侵线索,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统一调用辖区内各基层院检察人员开展实地勘查工作,运用无人机航拍,快速查明黄花刺茄入侵的黑土地范围。鉴于该物种分布面积大、送检距离远、检验时间紧等实际困难,检察机关采取多处采样、一地集合、统一送检的方式,顺利完成了外来入侵物种鉴定工作。同时,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相关县区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商防治黄花刺茄入侵、保护黑土地工作方案。

  (二)公开听证。因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涉及多地区、多部门,为明确各自职责,确保防治效果,2020年7月,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林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听证会明确了监管责任部门和防治方案,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得到与会各方的一致支持。

  (三)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农业农村部门、林草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提出:一是对重点区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排查,防止黄花刺茄进一步扩散蔓延;二是建立健全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预警、调查报告工作机制。在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相关基层检察院分别向同级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告知县域内黄花刺茄蔓延的潜在风险,建议抓住“最佳铲除时期”,将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向前端延伸。

  相关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召开专题部署会,研究制定了清除黄花刺茄工作方案,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市域内发现的29000余亩黄花刺茄进行了清除。

  (四)跟进监督。鉴于黄花刺茄种子具有长期休眠潜伏的习性,2021年5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黄花刺茄防治“回头看”,持续推动本辖区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通过机械清理、人工铲除、晾晒后焚烧深埋等方式,对13个乡镇发现的8420亩黄花刺茄进行清理,播撒草籽2100亩,最大程度地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在该案带动下,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等相继开展黑土地专项保护和黄花刺茄、豚草等外来入侵物种集中排查清理行动,外来入侵物种扩散趋势和入侵风险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

  (一)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防治黑土地外来入侵物种,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保护黑土地生物多样性是黑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管理职责,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要领域。检察机关要积极践行预防性公益诉讼办案理念,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督促、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和宣传教育等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推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治理。对于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共同抓好生物多样性和黑土地资源保护。

  (二)整合司法办案资源,汇聚公益保护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针对外来入侵物种繁殖能力强、传播速度快以及跨地域蔓延的特点,发现外来入侵物种的检察机关要切实当好“吹哨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发力的“一盘棋”格局,强化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办案策略统一研判、办案力量统一调配、案件信息统一发布,统筹部署开展调查核实和取证、鉴定等工作。办案检察机关可以积极探索向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出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风险提示函”,确保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回复落实情况,确保跨地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取得实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1年4月15日施行)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条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