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简易公开听证
——人民监督员以常识、常情、常理促监督、提公信
【关键词】
刑事申诉 简易公开听证 息诉罢访 监督独立性
【基本案情】
杨某某因运输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在服刑期满释放后,以司法机关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自己不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为由,通过来访的形式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检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予以审查结案。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化解社会矛盾,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以公开促公信赢公正。为及时就地息诉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对该杨某某刑事申诉案件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向最高检案管办提出邀请人民监督员申请,案管办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了1名人民监督员,与第十检察厅聘请的2名律师,共同担任听证员。
2021年3月22日,杨某某刑事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举行。听证过程中,申诉人提出,原案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问题,在讯问时采取刑讯逼供,致使身体肋骨多处骨折,对司法办案人员,甚至是自己的代理律师都不信任,对最高检作出的刑事申诉审查结论也不能接受。针对杨某某的申诉理由,承办人指出:申诉人在法院庭审时供述,其在被讯问时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认罪供述亦是其看完后签名按指印的,申诉人提出关于被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结合承办人的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详细询问。
人民监督员:“您好,我是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我是司法厅聘请的,不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这是我第一次来最高检,和检察官也不认识。请相信,我会按照我的社会认知和道德伦理来判断,立场是客观、公正的。我想问一个问题,你的肋骨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申诉人杨某某答:“当时警察在抓(捕)我的时候。”
人民监督员问:“警察在审讯的时候,检察官在办案的期间,还有在法庭上,这些工作人员有没有再打你?”
申诉人杨某某答:“没有。”
人民监督员问:“后来警察没再打你,那你为什么还要对‘假事实’签字画押呢?”申诉人沉默,未予回答。
之后在听证中,检察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申诉人对听证意见没有提出异议。这其中,人民监督员用常识、常情、常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
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推动人民民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体现人民当家做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
二是人民群众用常识、常情、常理促监督、提公信,有力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序,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人物与当地群众朝夕相处,能及时了解民意、知晓民情、闻听民声,有利于集中民智实现自己所代表的群众意志。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活动,是以大众理念、公共道德标准、当代伦理观念、社会价值准则,结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对被监督者作出独立的监督意见。本案邀请的人民监督员是一位工程师,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士,其以“独立”的人民监督员身份、以常识常理提出的意见,是与当事人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的判断,更接近事实和情理本身,从当事人的情感认知上更具说服力,能够更好地倒逼规范司法,推动当事人息诉罢访,促进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严格规范抽选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增加了“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条文,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在年龄结构、工作领域、专业等方面体现了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抽选方式,一般情况下为随机抽选,也可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随机抽选的方式,保证了参与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主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更能以客观中立的立场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特别是针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和群众急难愁盼的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本案是一起针对20多年前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诉求强烈、情绪激动,为打消申诉人疑虑,承办人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商司法行政机关随机抽选1名人民监督员,通过参与简易公开听证,保障了监督的客观公正,最终申诉人表示接受处理决定。
四是拓展监督领域,在检察能动履职中提升监督实效。《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十种方式,基本覆盖了检察工作履职的方方面面。但随着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发展,一些检察能动履职新领域,同样需要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简易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为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而探索的一项新举措,更是检察能动履职的生动实践,在其常态化开展工作过程中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既促进了信访案件及时就地息诉化解,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