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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礼法与婚姻契约
2023-12-25 09:28:00  来源:检察日报

  清咸丰四年婚书(局部)。图片来源:中新网

  岁月荏苒,后人很容易通过史籍的描述去勾勒婚姻制度的架构与诉求,但很难通过这些描述去还原、回味婚姻一事在古人心中的细微感知。所幸,在这些宏观礼仪之下,尚有一些更为微观的物件流传下来,用相对细碎的笔触将一代代男婚女嫁记述得丝丝入扣,为后世留下一幅更为清晰详尽的“婚姻礼法图”——这一物件,就是婚书。

  1.

  中国的传统婚姻礼仪有“三书六礼”之说。三书为六礼过程中所用各类婚书的概括,而六礼大体而言是指古代中国婚姻缔结的程序。“儒家十三经”之《仪礼》中论及六礼的内容载于“士昏礼”一章,可见其礼只通行于士大夫阶层。这一制度历千年而不废,故而能够在岁月流转中成为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代名词。

  六礼最早且相对完备的记述见于《礼记》《仪礼》。《礼记·昏义》中明确了婚礼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等程序,而《仪礼·士昏礼》则进一步对六礼的细节进行了描述,如“纳采用雁”“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请期用雁”等。六礼程序主要如下:一为纳采,又称“提亲”“执柯”“说媒”;二为问名,又称“求庚”“求八字”;三为纳吉,又称“合婚”“批八字”;四为纳征,又称“纳币”“秆聘”“茶仪”;五为请期,又称“择日”;最后为“亲迎”,男方亲自代表父母、宗族,将女方迎娶至家。

  六礼之制殊为繁复,六礼的每一环节均有“交相授书”的文字佐证,这些文字佐证便是后世求婚书、龙凤帖、迎亲书等婚书的雏形。不同朝代的婚书虽然形式不尽相同,但其代表的程序及内容基本一致,从中也足以感受到周礼的重大影响。

  周朝庶人虽不通行六礼,但并不意味着婚姻缔结可以“妄为”。《孟子·滕文公下》载:“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在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情况下“私定终身”,甚至会落入“父母国人皆贱之”的境遇,可见庶人之间结婚依然有相应程序。

  相对于语气严肃的《孟子》,富有浪漫主义的先秦诗歌同样若隐若现地提到了周朝民间婚姻。《诗·齐风·南山》的“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幽风·伐柯》的“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均明确地指出了媒人在庶人阶层所扮演的角色。而《诗经·卫风·氓》的“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匪我愆期,子无良媒”等句,更点明了即使是庶人,也会在婚前进行占卜。周朝庶人阶层缔结婚姻的程序应当是六礼的“简化版”。

  周朝已经设定了专门的官员媒氏“掌万民之判”,并监管男性三十而娶,女性二十当嫁。在婚嫁过程中,对于“判妻入子”的情形,还需专门记录。所谓“判妻入子”,杨天宇在《周礼译注》中释为“再嫁或带着儿子再嫁”,江永又补充“防其争讼也”,这说明媒氏所书的内容并不针对为“万民”的男女占卜确定吉凶,而仅仅出于律法角度意图厘清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诉讼。为了保证青年男女在适婚年龄婚嫁,朝廷甚至扮演了“公媒”的角色,在中春之月“令会男女”——相对于士大夫阶层繁复而保守的六礼,这些规定显然更为“奔放”。

  从政治层面,同样能看出“公媒”制度的目的。庶人婚配,对繁殖人口、扩充兵源、稳定税收有重要意义,故而由专员管理,并尽可能地创造适婚男女相识的机会。庶人之间的婚礼依然需要通过媒人进行,一方面可能是为了巩固宗法制而避免私约的出现,另一方面也很可能是朝廷借媒人实现对庶人阶层婚姻的控制。

  整体而言,周朝的婚书呈现出两副面孔:士大夫阶层的婚书更偏重于礼,以保护宗族利益为重;庶人阶层的婚书更偏重于法,以调整百姓权利义务为重。中国古代婚书在形成伊始就天然具有极强的实用主义色彩及等级制度,感情之事反而自始缺席了。

  2.

  秦朝一统天下后以法家治国,用中央集权制、郡县制代替了周朝的宗法制,婚姻中的礼教色彩也被一并去除。婚姻缔结的资格变得统一而刚性,据《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载:“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举弱冠之礼,即可成婚;女子身高六尺二寸,行许嫁,即可成婚。”同时婚姻生效的程序也非六礼或“媒妁之言”,民间婚书更无法律效力,唯一能证明婚姻是否生效的是有没有到官府进行了登记。《法律答问》中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此处的“官”做动词,指至官府登记,从中可知秦朝婚姻是否成立以登记为准——与此相对,婚姻的解除也以登记为准,“弃妻不书”的行为同样违反秦朝律法。

  汉立朝后,崩坏的周朝礼制得以恢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姓之谊、三书六礼重新出现,如《白虎通义》所言“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何?远耻防淫佚也”一句,便是对“父母之命”的学理解释。而针对庶人阶层,汉朝又效法秦制以法管控,通过均田制、租调制等开始了严格的户口登记制度,将庶人婚姻缔结牢牢纳入法律的控制。

  如果秦朝“万世而为君”,那婚书很可能从此被定型为官府所发放的婚姻凭证,中国传统婚书的发展史将会是另一番景象。汉朝之后,六礼的复兴导致三书重新被士大夫阶层所重视,最终在魏晋时期孕育出了六礼版文。

  杜佑所撰《通典》中载:“东晋王堪六礼辞……礼版奉案承之。”晋朝六礼中已经开始使用这种六礼版文,版左书“纳采”二字,版中写男方父亲、媒人的名字,并书礼文。《全晋文》中有王羲之所做的《与郗家论婚书》,完整地体现了当时六礼版文的格式内容。

  《与郗家论婚书》是现存最早的婚书文字记载,系王羲之为其子王献之求亲所做。这封婚书洋洋洒洒数百字,其内容大半在讲述王氏一门的五代职官履历,以证明其身世足以与郗氏门当户对,直到最后才谈及主角王献之“少有清誉,善隶书,咄咄逼人”和郗道茂“淑质直亮,确懿纯美”。通体而言,《与郗家论婚书》中豪门士族之间联姻意味非常明显。

  王羲之所处的时代正是门阀士族昌盛时代,士族阶层极重门第出身,故而六礼中的等级制度被层层加码。反观庶人阶层,纵然想要依六礼书写婚书,又怎么能有这般多的历史供其书写呢?这便是魏晋南北朝时代的“礼不下庶人”——个中之义,孔颖达《五经正义》中如此解读:“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庶人贫困,无力操办筵席置办礼物,故不以礼仪为难庶人。

  有唐一朝,六礼依然是士大夫阶层婚姻缔结所必须遵守的制度。正是在唐朝,婚书正式进入法律文本。《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聘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为酒食者,亦同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可以看出,唐朝承认民间婚书甚至是私约的法律效力,这一点与秦朝“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截然不同。同时,唐律中所规范的主要是婚书带来的财产纠纷问题,更直接明确了聘财在婚约中的地位,这使得唐朝的婚书在具有礼制色彩的同时,具备了契约性质——这可以说是唐朝婚姻法律制度进步的一面。

  唐朝婚书代表了礼制与法治的结合,是唐朝婚姻制度的一大创新。不过这一创新在当时遭到了非议。如颜真卿便曾于建中元年(780年)上奉,认为婚书“出自近代,事无经据,请罢勿用”。颜真卿抵制婚书的理由是其“事无经据”,然而这一“事无经据”的婚书不但没有被取缔,而且生命力愈加顽强,成为中国婚姻制度史上殊为重要的物件。

  3.

  唐朝之后,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对出身门第的关注度相较前朝有所下降,形成“自五季(五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的局面。婚姻制度中士大夫阶层与庶人阶层的分野变得相对模糊,这一背景也间接决定了宋朝婚姻礼制的改革方向。

  “崇文抑武”的宋朝极重礼制。彭利芸在《宋代婚俗研究》中评价“惟宋代礼法,上承仪礼、周礼,礼记为本;后集汉、晋、唐的大成”,应当说非常中肯。然而,也正是宋朝对六礼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宋朝从法律角度扩大了六礼的适用范围,使其从皇族、品官推广至整个庶人阶层,另一方面,宋朝“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将六礼简化为四礼,因为庶人阶层很难支撑六礼的成本,而简化流程对扩大适用范围自然起到推动作用。可以说,六礼正是在宋朝的改制之下,正式成为中国各阶层共同的习俗。

  事实上,改制之后的六礼不仅因其简洁而逐渐通行于两宋民间,更成为后世元、明、清三朝婚礼制度的基础。若无此改制,六礼古制能否被承袭、能承袭多少,真的要打上一个问号。

  宋朝在六礼的框架上改革甚多,但其婚书依然保持着唐朝的基本风貌,且更为细致。《东京梦华录·娶妇》载:“凡娶媳妇,先起草帖子,两家允许,然后起细帖子,序三代名讳,议亲人有服亲田产官职之类。”此处的帖子是经媒人说合之后写成的契约,男方、女方各执一份,第一次用相对简略的草帖子,之后再用信息丰富的细帖子。

  时过境迁,魏晋时代单纯以出身门第论英雄的时代已经过去,宋朝经济发达,民风竞奢,其婚书自然而然沾染上了世俗之气。婚书——尤其是定帖中所书的财产信息均将视为男女双方的承诺,需对其负法律责任,这其中所包含的契约精神,又远非前朝所能相比,因而为后世所继承。

  为了满足婚书的法律要求,元朝刊印的应用文范本《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中辑录了“婚姻四六启式”的各类格式婚书,包括“请媒启”“谢媒启”“求亲启”“开封启”“问名启”“聘启”“请纳采日期启”等。与唐制相同,这些婚书均为复书式,且据双方身份、地位、职业不同分别开列,语气用词亦各有差别。至此,婚书虽依然是六礼的组成部分与文书载体,但其法律意义已经愈加明显,甚至远远超过了其礼制色彩。

  宋元以降,六礼、婚书的世俗意义及法律色彩一再加强,这一趋势依然为明清两朝所承袭。《明会典》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婚书的主要用途除证明婚姻合法性之外,主要在于厘清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至清朝,婚书进一步简化,以至于虚词、套话被尽数省略,直接以男女双方基本情况为主,这一情形在清末尤其明显。如宣统年间的婚书甚至不写祖上信息,男女双方的请与允不过寥寥数十字:

  请书式为:“仰候玉音:眷姻弟某某某率男某某顿拜,冰人某某,亁命某年某月,宣统年月日。”

  允书式为:“谨蒙金诺,眷姻弟某某某率某女顿拜,坤命某年某月,宣统年月日。”

  如此简略的婚书着实令人唏嘘。从周朝繁复冗长的六礼,到宋朝大刀阔斧的改革,从洋洋洒洒的《与郗家论婚书》到宣统年间毫无情感文采可言的格式婚书,千年变化的背后,或许是时代洪流的滔滔浪潮。

  编辑:东台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