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作为法学的基石,正如德国著名法哲学家科殷所言,探索的是法是什么、法应该是什么类似这样的基础性问题,足见其对法学的重要性。论及法哲学的研究,在国外早已硕果累累,长篇短论、鸿篇巨制可谓汗牛充栋。然而,直至今日,在我国却少有人研究法哲学,少有系统的法哲学著作问世。在此情形下,著名法学家倪正茂所著的《法哲学经纬》一书以洋洋洒洒近百万字的篇幅,以极具特色的经纬脉络呈现在我们面前,不禁让人油然而生敬意。
《法哲学经纬》能在国外著作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哲学领域展现中国人的智慧和水平,无疑是中国法律界乃至学术界的荣耀。书中对中国的法哲学史进行了系统、全面梳理,从中让我们深切感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独特魅力。
处于远古时代的夏商周时期,天命鬼神观念流行,神权法思潮盛行。反叛神权法哲学的第一人,非管仲莫属。他与神权法哲学的直接对立,是在以主张“以人为本”取代“法自天出”的以天为本,这种站在朴素唯物主义和朴素辩证法思想之上提出来的治国理政、立法施教,难能可贵。而要说反神权法哲学更加深入的人,当数子产。他在反神权法哲学方面的最大贡献,是在中国无神论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天道远,人道迩”的命题,表达了“天人”分离的无神论哲学观点。为此,他“铸刑书”提出带有朴素唯物主义的“礼论”,这表明了他在反对神权法哲学方面的新突破。
统治中国学术思想两千余年的儒家学派,奠基于周礼,始创于孔子。儒家法哲学奠基于周礼的“天命糜常”论,即“天命”可变、“天命”改属的原则是有德抑或无德;孔子将“仁”作为儒家法哲学的根本原则,围绕“仁”所阐发的论仁“为众德之总”、论“仁人”、论“爱人”、论为“仁”之方等四个方面,体现了其以人为人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其人本主义思想的具体展开。这一变化,开始于曾参、子思,完成于孟子。
推动儒家法哲学继续发展的下一个人,是荀子。他在朴素唯物主义哲学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性恶”论,这是他的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因为“人性恶”,所以需要“制礼仪”“讲法度”,更需要“隆礼重法”。以“重法”思想为例,主张制定、公布与宣传成文法、罪行相称等。学术的发展,有赖于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在中国历史上,墨家法哲学最早起而与儒家法哲学进行抗争。墨子主张“非命”而反“天命”,提出以“力”抗“命”;提出“兼爱”“尚贤”论,与孔子尊崇的“亲亲”“尊尊”相对,如他将“兼爱”作为“治”社会治乱的方法。
纵观历史,先秦法哲学论坛上,儒、墨、道、法四家纵横驰骋,热闹非凡。作为先秦法哲学大军的殿后者,杂家法哲学是兼容并蓄的,它集中反映在被司马迁誉为“圣贤发愤之所为作”的《吕氏春秋》中。《吕氏春秋》展现的法哲学观主要有:法律起源于暴力争斗,从人性“欲荣利恶辱害”出发论证“赏实”“罚充”的必要性,天下统一必须有统一天下的法,法随时转、及时变法。
唐代的法哲学园苑,出现了以韩愈和柳宗元为代表的两种法哲学的对立。韩愈的道统法哲学以客观唯心主义和人性三品说为基础,主张上、中、下三等人有不同的品性,因此必须立法设刑以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在实施德主刑辅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的“品”性施“礼”行“罚”。柳宗元则以王充的朴素唯物主义传统为基础,提出了反道统法哲学观,他把国家和法律看作是起源于“势”即时势发展的必然产物,相比“天命”论而言,是一种莫大的进步。
宋代法哲学论坛,就在朱熹大谈“天理”而欲灭绝“人性”之时,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哲学,以其切近真理而一枝独秀于法哲学园苑,令人耳目一新。陈亮从唯物主义观点出发,阐明了他的法哲学观点:刑赏的制定亦即法律的起源就是从天下人的“利”出发的;从天下人之“利”出发,“简法重令以澄其源,崇礼立制以齐其习”,以求“政化行”“天时顺”之“功”;从国家的功利出发,主张限制君权,严惩奸吏。
有人说,中国古代、近代没有法哲学,而作者却以扎实的论证告诉我们:中国不仅有法哲学家,更有法哲学史。作者认为,中国法哲学史既是一部法哲学的发展史,更是法哲学家的思想史。在法哲学家的思想、观点更替中,描绘了一幅完整的法哲学画卷,从而推动着中国法哲学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很多思想值得古为今用,如儒家提出的“中庸”“德治论”,可为今天的司法衡平理论、法治与德治论等提供有益参考;韩非提出的法治应遵循“与时而转”,事实上就是法律应当与时俱进的意思,这与我们现在的观念不谋而合;黄宗羲提出的“天下为公”立法原则,按今天的话来说,就是立法应当更多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关注社会的普遍正义……所有这些,对于今天中国法治建设之推进,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此书视野宏大而不失主线、见解深刻而富有创新,加之语言简练而精妙,一路读来,可以说开启了一段唯美的法哲学之旅,让人心旷神怡而又心潮澎湃,回味无穷而又收获颇多。因此,此书值得每一位法律人仔细阅读,耐心品味,于法哲学丛林中感悟其带给我们的魅力和惊喜。
(作者:王水明)